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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难点与重点问题剖析

学校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18 09:30:06

摘 要: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作用在于: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维护,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开办者、出租者、举办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中推荐人的连带责任规则;认证机构虚假认证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规定;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广泛地运用了连带责任,全面提升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质量。本文首先对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难点与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其次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工作内容进行诠释,意在做好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

关键词:食品药品 民事纠纷案件 难点与重点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法院、2013-12-23公布、2014-3-15实施)中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民事责任进行全新规定,通过“以民为本”、“以食为天”主题的强化,注重食品药品消费者身心健康。对此,若要更好分析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在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的作用,需对其常见难点与重点问题进行充分思考与探究。

一、受理

针对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常见当事人“起诉难”问题,其原因在于:食品药品关于质量检测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法院常用做法以行政机关质检报告为前提,开展案件受理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进行案件受理中,客观事实获取途径过于片面,从而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全面保护以致自身利益受损。《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对食品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给予法律程序上的约束,并不适用于行政程序的介入,从而无形中对消费者的诉讼权利造成剥夺。为了有效解决食品药品当事人起诉难的状况,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外消费者求偿权得不到解决,也是当前食品药品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其实质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仅通过《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违规厂商或销售商给予制裁。而在《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中,原告即为购买者,又为食品药品使用者;被告则以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身份出现。对此,消费者进行食品药品民事纠纷侵权案件诉讼中,为了避免生产者和销售者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可将其同时纳入被告行列,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二、“知假”、“買假”

民事案件审理,不应仅包含食品药品侵权问题,还涵盖“知假”、“买假”相关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而知假买假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因此不受《消法》保护。但是,依据消费者的角度,其“知假”、“买假”含义涉及范围较广,其概念具有相对的局面,即该角度消费者主要通过生产者与销售者而言,在产品交易中,又可看作经营者以生活消费的方式呈现。然而在广义上的角度,消费者不仅作为商品购买人,还包含商品收藏、保存与送人等购买者。对此笔者依据商品是否交易,对生活消费者进行定义,即未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二次交易,以满足自身生活需求所购买的商品为核心的人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但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并未对生活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全面有效保护,仅通过行政部门对商家检查这种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片面保护。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为知假、买假行为也提供法律保护。

三、赠品与举证

由于食品药品和消费者人身安全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即使属于赠品也应保证其质量的合格性。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赠品并未支付相应的单价,但是赠品成本却已经归入付费商品内,由此得出:赠送食品和药品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生产者、销售者均负有赔偿义务。除此之外在对食品和药品的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举证属于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维权时,为获取最大化权利,经常会花费较多的时间,但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对举证相当困难,故审理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了举证倒置原则,规定只要消费者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就视为举证完成。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就要承担责任。

四、虚假广告、第三方交易平台、认证机构与连带责任

首先,虚假广告。在广告市场上,不规范的行为屡现不鲜,尤其是虚假食品和药品广告的出现,更是尤为重要,部分商家为了增加销售份额,通过明星代言和媒体等方式不断散播虚假广告,不仅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威胁。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虚假食品和药品广告的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从而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购物作为新型购物模式,更多消费者开始选择此类购物方式完成食品和药品的交易,在此过程中,责任人应属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出现相关纠纷案件,食品、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向消费者负责。在实践案件中,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知食品或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侵权行为,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则同样会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认证机构。所谓食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针对农产品、加工食品给予的等级认证,就目前市场现象而言,认证食品呈现明显的增加,且认证食品价格明显比普通食品高,但是,认证食品中还普遍存在许多不合格产品,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对食品的认证机构进行严格督查,严禁出现虚假认证现象的出现。在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中,上述三类情形,只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主体之间均应对消费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挂靠和霸王条款

第一,挂靠。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和人们日常生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通过国家部门准入制度的强化,避免食品药品厂商、销售商因牟利心态与抢占心理的存在,与具有生产或销售资质的企业实施挂名经营的目的,从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在此期间,被挂靠企业通过相应资金收取的方式,与挂靠者实现利益共享。对此,笔者建议在进行该类民事案件审理中,对挂靠者、被挂靠者进行严肃处理,即连带责任的运用。第二,霸王条款。与食品药品厂商和销售商相比,消费者处于低等地位,仅通过格式合同和通知、声明与告示的方式,对消费者权利进行限制或排除,以此达到自身“摘除”的目的。在《食品药品司法解释》中,该项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即在不满足客观标准的前提下,企业自身采用的抽象规定。

六、人民法院进一步工作

1.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食品、药品案件属于热点和难点,我国人民法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减少消费者维权过程的诉讼成本;坚持遵守“平等保护”的原则;积极完成诉调的相关对接工作,确保纠纷处理机制真正发挥自身价值;对消费者食品药品相关制度进行具体完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将其合理融入规范制度;针对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加大指导力度,及时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确保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结语

总结上文,在对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计中,其难点与重点问题主要包含受理、“知假”、“买假”、赠品与举证、广告、第三方交易平台、认证机构、挂靠和霸王条款等相关问题。针对此,人民法院在进行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需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总结,结合多种霸王条款的类型,对消费者实施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J].饮料工业,2014(1):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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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勇健,程新文,张进先,等.《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4(3):15-18.

[4]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评[J].法律适用,2014(3):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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