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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妇女反贫困中的积极作用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4-13 11:23:24

摘 要:女性较男性更易陷于贫困,她们通常是贫困中的最贫困者,因此,推动妇女反贫困十分必要。由于政府在妇女反贫困实践中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就需要非营利组织利用特有的优势发挥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妇女反贫困;非营利组织;积极作用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2-0101-04

贫困与反贫困是人类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未来中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重任。随着对贫困认识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贫困与社会性别的相关性。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妇女贫困问题成为关注领域之一。“为了消灭贫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妇女和男子必须平等和充分参与消灭贫穷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和战略的制订工作。要消灭贫穷,不能单单靠反贫穷方案,而需要有民主参与和经济结构变革,以确保所有妇女有机会获得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妇女反贫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政府在妇女反贫困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特别是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妇女反贫困的中心地位

贫困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便于操作,国际社会通常以贫困线为衡量贫困的标准,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即为贫困家庭。随着对贫困认识的深入,贫困不再仅仅意味着低收入和低消费,还指在教育、医疗卫生、营养以及人类发展的其他领域取得的成就较少,即贫困意味着营养不良、健康状况差、无权、没有发言权、脆弱和恐惧等。

女性与贫困相联系,首先是因为女性比男性更贫困,妇女通常是贫困中的最贫困者。联合国统计表明,目前全球仍有10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妇女不仅在绝对贫穷和相对贫穷人口中占多数,而且妇女在贫困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与贫困人口中女性人口越来越多这一现象相伴随的是贫困女户主家庭日渐增多。据统计,“现在全世界四分之一的家庭的户主是妇女,许多其他家庭里,即便家中有男子,也依赖妇女的收入”。由于工资上的性别歧视、劳动市场上职业隔离的形态以及基于性别的障碍,妇女维持的家庭往往是最贫困的家庭。世界银行一项研究表明,在过去10年中,妇女工资年约增长1%,但妇女工资只有男子工资的60%~70%。考察我国妇女贫困的状况,同样发现男女在收入上的差距在增大。城市女性中年收入低于5000元以下的占47.4%,低收入女性比低收入男性高出19.3个百分点。农村女性情况更为严重,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兼营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为35.3%,比女性高近一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

其次,女性较男性更容易陷于贫困。女性更容易陷于贫困的原因首先在于女性把大量时间投入到无报酬的工作上。由于两性的劳动和对家庭福祉责任的分工,女性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再生产劳动及生产劳动。家务劳动及再生产性劳动通常在家内进行,不与市场相联系,所以市场不会自动给予补偿。总体看来,有酬经济中男性活动居多,而不付酬经济中女性活动居多。根据第二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85%以上的家庭工作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平均约为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城镇在业女性每天家务劳动时间平均约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

再次,男女在社会地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女性基本人权遭遇各种歧视和排斥。尽管当代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的法定权利,但不能把法律规定与女性的实际地位和角色混为一谈。女性和男性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与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有关。在我国农村,家庭体制是以随夫居为核心来运转的,这意味着,女性结婚之后要住在丈夫家。这使得女性在娘家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由于婚姻迁移被中断,而不得不生活在丈夫的社会网络的笼罩之下,随夫居的体制导致女性社会资产的流失。根据法律,女性同男性平等拥有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源及继承权,但事实上,农村女性很难实现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由于女性在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社会网络和社区公共生活中的不利地位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她们的土地权利往往被剥夺。嫁到丈夫村子里的女性没有选择地离开了自己的土地,而如果从她们丈夫村子里分配不到土地,他们就成了没有土地的人。

“人类需要不断寻求发展、和平、安全和寻求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法。”人不是抽象的,人分男人、女人。没有占一半人口的妇女的参与,人类孜孜以求的和平、安全及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成功的。一个国家如果不能确保女性获得教育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润机会,那么这个国家也会在其它方面的发展上落后于其它国家。

二、政府在妇女反贫困中的局限

政府作为一种人类组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共决策失误。相对于市场决策,公共决策是一个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的十分复杂的过程,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公共决策,导致公共决策失误,造成政府失灵。(2)政府干预行为的低效率。由于缺乏竞争压力、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监督信息不完备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干预行为效率低下。(3)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扩张及政府的寻租活动。

政府在妇女反贫困中的局限。首先,政府行为的持续性难以保证。尽管政府机构是常设的,但是政府官员是流动的,官员流动对政府行为的持续性影响很大。与此同时,政府总是要考虑多重目标,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从而也影响到政府行为的持续性。1986年以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所有行动基本上都是依据临时性的政策,一旦政策有所调整,依此政策所采取的扶贫行动及其效果就将降低。其次,政府反贫困性别敏感度低。从我国30年反贫困实践来看,性别与贫困问题一直没有被视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加以重视,更谈不上在反贫困措施中充分体现应有的性别意识。例如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就业中存在性别差距,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男性参与较多,因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而出现的贫困群体等。政府的扶贫计划几乎都是针对男人的,并把能够提高收入潜力的就业职位和培训项目提供给男人,这使得妇女仍然是贫困经济中最脆弱的人群。再次,政府实施的反贫困项目很难考虑妇女的利益和需求。囿于有限的人力资源、机构的层级性以及区域扶贫策略等因素,政府很难特别关注女性的利益和愿望,容易导致扶贫计划的失败。例如,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益以达到治贫的目的,其中很多技术是关于种植、养殖的内容。目前在农村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种养业,农户学习养殖更主要是由妇女进行,农村劳动力流动中男性占多数,农村已出现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如果农业

技术推广培训不考虑培训对象是农村妇女,不按照妇女的时间特点、学习特点采取适当的教学方式,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培训效果。第四,官僚体制抑制妇女反贫困创新。政府反贫困由于具有全局性和政策性,从而会抑制其反贫困的各种创新活动,不利于创造更加适用的有利于妇女从项目中受益、促进平等赋权、平等参与的反贫困模式。

三、非营利组织在妇女反贫困中的优势

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与企业的领域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促进公共利益的正式组织。Salamon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七大基本特性,即:(1)组织性,它具有某种程度的制度化及稳定的成员关系,且组织具有合法性;(2)民间性,它们不是政府行政的附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责任能力;(3)非营利性,组织的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盈利不得在利益相关者中分配;(4)自治性,组织具有独立的决策和运作能力,具有制度化的治理结构与治理程序;(5)志愿性,非营利组织包括志愿人员一定程度的参与,特别是由志愿人员组成负责治理的董事会;(6)非政治性,不谋求组织或个人的政治利益,不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7)非宗教性。这些特性使非营利组织能够在妇女反贫困中相对于市场体制的企业和官僚体制的政府具有更多的优势。

第一,价值取向方面的优势。非营利组织属于使命驱动型组织,具有公共服务的使命,秉承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理念,其活动主要集中于社会需求旺盛而政府和企业都难以提供相应服务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存在着公共物品供给“缺位”的局面。相对于政府或企业的反应式行为模式,非营利组织可以持续不懈地致力于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这使其在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能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组织,从而成为政府在解决妇女贫困问题的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第二,可以降低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非营利组织是一种志愿合作的组织形式,因此他们的活动能够减少交易成本。非营利组织依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以自助组织的形式予以解决,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妇女反贫困领域是非营利组织活跃的领域,许多非营利组织实施以妇女反贫困为重点的专项计划,在促进妇女赋权、性别平等、提升妇女参与能力、帮助妇女脱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三,深入基层,贴近民众的优势。非营利组织最大的优势是能够贴近社会基层中弱势群体,非营利组织与贫困群体天然有一种关系的“亲密性”,尤其是草根组织。贫困群体对其认可度高。通常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好地关注妇女的利益,在规划中更好地体现妇女的需要,促使她们参与同她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决策和资源分配,从而能够很好地利用当地的自助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很好地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四,创新优势。非营利组织便于从事一些有风险、前景不明确的活动,在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其方法可以为政府或企业所采纳和推广。例如,在美国,民权事业、环保事业、妇女运动等重大的社会变革均由非营利组织发起,在英国,为受虐待妇女提供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和避难所均是由非营利组织开始。非营利组织的创新性使其有能力在被政府忽略的领域发现新的社会需求,为满足这些需求进行有益和必要的试验,并由此找到提供公共服务的较好途径。

第五,灵活机动的优势。非营利组织不受僵化的官僚体制和繁文缛节的束缚,在组织体制、组织结构及活动方式上具有很大的弹性,因此常能灵活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与政府相比较,在服务内容及运作方式的转变方面能更容易、更灵活地满足服务对象不断变化的需求。例如,在我国,人口问题和贫困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因此将计划生育和脱贫致富相结合是解决人口问题和贫困问题的必由之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常常是脱节的,导致部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女户、纯女户难以脱贫,进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力,而部分获得扶贫援助的家庭由于子女多,人均收入少,最终也难逃“人口陷阱”。计划生育与反贫困需要组织创新,而非营利组织则能适应这一需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通过救助贫困母亲,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从而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非营利组织在妇女反贫困中的积极作用

解决妇女贫困问题需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由于非营利组织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和潜力,在妇女反贫困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推动妇女就业。第一,直接吸收妇女就业。就业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最终手段,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说过:“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衡量。”妇女就业的比例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非营利组织可以直接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包括妇女在内的贫困人口走上就业岗位,从根本上减少贫困人口。尽管无法获得具体的性别数据资料和信息,但可以肯定非营利组织在吸收妇女就业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第二,妇女职业教育与培训。历史与现实表明,教育与贫困发生率、贫困发生程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负相关性。教育是一种人权,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只有让贫困妇女掌握的知识与技能更接近市场要求,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才能、让她们被现代生产部门所吸收,使她们拥有更体面的工作。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贴近基层的优势,因而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培训项目。例如,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四川彝族藏族农村妇女参与脱盲脱贫项目”,项目组深入基层,与广大少数民族贫困妇女一道,共同探寻可以满足彝族藏族农村贫困妇女群体实践性需求,以及具有可行性与实效性方面的功能性脱盲脱贫的方式。他们通过推广农用沼气解决燃料,利用彝、藏民族语言和汉语相结合的双语教学形式,对妇女进行文化与生产、生活技能培训,在扫盲的基础上,传授适宜当地生产、生活的专业技术,在掌握专业技能的过程中实现扫盲,增强少数民族妇女自给自足的能力,推动贫困妇女脱贫致富,最终实现与男性的平等发展与进步。第三,媒介作用。非营利组织具有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功能,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为这一媒介,政府、企业、社区、非营利组织以及公众之间的信息、资源和情感得以沟通和交流,进而有力支持贫困人群尤其是贫困妇女自助互助。通过这一媒介,可以指导、帮助和鼓励贫困妇女建立各种自治组织,培养妇女自主自立自尊的参与意识、男女平等意识,提高妇女反贫困的自我组织能力,激发妇女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活动。

(二)有利于建立性别公平机制。贫困妇女处于社会底层,政治参与机会少,影响力低。因为性别因素以及其它因素,贫困妇女处于孤立和边缘地位,受到社会排斥。作为弱势群体在资金、社会地位、权力或社会资本等方面处于劣势,这使得她们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影响力。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听不到贫困群体声音的社会,一个不关心弱势

群体命运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在一个女性和男性存在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不可能实现。传统观点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性别问题,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了,妇女地位自然会得到改善。这种观点引导人们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妇女贫困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于是在发展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完全忽略了公平原则,在这样的发展观念中,会更加忽视妇女的利益,使女性地位更加边缘化。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倡导妇女权益的非营利组织,不仅为妇女反贫困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还利用组织和信息优势影响公共政策,促使决策者放弃经济发展能自动达到性别公平的假设,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支持和帮助贫困群体维护自己的利益,赋予妇女权力,缓解社会排斥,建立性别公平机制。

(三)有利于维护贫困妇女的人权。由于女性贫困的深层原因在于妇女基本人权遭遇不同形式的侵犯或歧视,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确保女性平等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包括平等的发展权,对于消除女性贫困具有根本的意义。非营利组织不是政治组织,不直接参与公共决策,但作为民间组织,从广泛的社会参与中,洞察女性贫困问题的核心,并运用服务经验及各种渠道展开倡导与游说,对社会进行社会性别培训,传播社会性别意识,促成社会态度的改变,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或修正。由参与式扶贫项目,非营利组织启发、教育和引导贫困妇女参与反贫困和维权活动,增强妇女对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意识,鼓励和帮助妇女组织起来维护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反贫困领域的性别平等,确保妇女具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资本、资源、保健、教育、培训、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

(四)促进贫困妇女的广泛参与,增进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非营利组织的民主性、参与性可以调动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各阶层人士的积极性。一般而言,扶贫活动是在外部资金、物资、人力和知识的支持下推动的,如果不能尊重服务对象权益、个人习惯、传统和信仰,不能激发服务对象的积极参与,扶贫资源既难以得到有效率的运用,也对以产生持久的成果。非营利组织从事扶贫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对象参与和社区卷入。相对于政府扶贫,非营利组织扶贫能更好地关注贫困妇女的利益,在项目中体现贫困妇女的需要,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因而服务对象的参与性强,贫困妇女得以提高对自身潜力的认识,并积极参与到消除贫困促进男女平等活动的全过程,如项目确立、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与实施以及后续管理、项目监测评估等。

消除贫困已成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贫困问题、发展问题也是性别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共识。近年,我国政府将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妇女反贫困活动涉及国际组织在内的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的社会角色。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同各方保持联系,发展与政府、企业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组织各阶层人士的参与,动员公益资源。非营利组织透过自己的活动,使自己成为信息加工和处理的枢纽,将有关各方连接在统一的信息网络之中,进而促进与扩展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持久的民众参与网络,贫困妇女的充分参与不仅有利于增进社会资本,而且有利于社会融合与社会稳定。

(责任编校:文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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