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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组织与村庄文化治理

教师实习报告 时间:2022-04-11 10:13:38

摘要:在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以理事会、协会等组织架构为载体的农民自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在乡规民约的基础上,开始活跃在新农村文化建设的舞台,处理涉及民间信仰、文化活;动的集体事件,并对村民自治起到了维护与推动作用,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农民自组织加强了民间信仰对群体的教化作用,也增强了群体的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有利于维持农村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

关键词:新农村文化建设;农民自组织;文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9)03-0022-09

“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是党的十九大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农村的文化建设、组织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在粤西地区的一些村落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中存在着一种组织化的理事会、协会等,与农村传统文化的重建有着莫大的关联,而这些组织有一个共同特性: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并得到大家一致的认可,因此,可称之为农民自组织。这类自组织在发展中既可以成为村民自己的“贴心人”,也可以成为联系村委会的“桥梁”,将村民关心的文化事项跟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为当前的农村发展贡献出实质性的力量。

一、乡土社会基础上生发的我国农民自组织:定义及内涵

近年来很多社会学者开始高度关注自组织理论,但目前对自组织的研究还只是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指导实践的完善的理论体系。大多数学者对农民自组织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是农村自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农民维权组织等参与社会治理、经济互助和保障服务的作用、影响,对目前活跃在乡间的文化建设组织研究涉及较少。关于什么是农民自组织,是学术讨论的重点之一。有学者提出,农村出现自组织是源于农村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参加的成员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在对待村级事务或村民间的关系有着相似的观点,但该组织是自发形成的,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上的未许可和未禁止性,这是非正式组织得以成立的前提;二是组织成员之间具有的某种无形情感纽带将其组织到一起,比如信任、需求等,这是乡村非正式组织成立的基础和根本;三是组织成立的自发性,这是区别于正式组织的一个基点;四是组织存在于乡村地区,这是组织形成、发展和作用的外部环境所在”。这一分析从成员及成员的地理属性构建了农民自组织生发的机制,但没有关注农民自组织如何自发运作起来的过程,以及其存在的原因。对此,邱贵明在《试论农民自我组织一理论争议与新农村建设中的一种实践》一文中首先探究了农民自组织的定义,指出自愿是组织的基本,原则,组织处理的事务是以公共性为主,同时能够形成章程以自主决策的方式处理相应事务,因此“自愿性、自主性、公益性”是这类自组织的特征。该研究明确了定义,也明确了农民自组织的参与者及该组织的特征,但其定义又过于泛化,难以与村民自治组织相区别。于是,关于“自组织”该如何认识,李永彩、袁咏红就从群体获得结构过程中具有的空间、时间或功能性上,认为自组织就是受到外界特定干预的体系,并对“特定”一词加以限定——指那种结构或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体系的,而是外界以非特定的方式作用于体系的。这一分析由组织的成员属性到组织特征,终于在定义中指出了这种自组织的运行方式,但仍然难以见到参与者“农民”在组织的具体形象。于是,吴杰在其论述中着重就农民组织起来的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民一是受到村民自治制度所建立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指引正式参与农村各项建设,多有被动因素;二是因自愿选择,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比如合作社组织、文化民俗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增强了自己的能力,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协同学理论创始人德国理论物理学家哈肯(H.Haken)将“自组织”认定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我们便说系统是自组织的。这里’特定’一词是指,那种结构和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系统的,而且外界是以非特定的方式作用于系统的”。在哈肯看来,从组织的形成驱动力来看,一类组织是依靠外界力量形成并依此而维持,这是他组织。但另一类组织却是由其内部可形成契洽性的规则而有序的运转,且其各部结构能够各尽其责并协调自洽,“过程是自觉产生的,它不由任何中介或系统内部或外部的子系统所主导或控制”,这就是自组织。而这样的组织其功能愈强,那就会有更强的欲望去生产新的功能。据此,笔者认为,农民自组织是农民依据乡规民约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的组织形式,来处理非政治事件,尤其是涉及关乎村民集体利益的文化事项,以理事会、协会等组织形式为载体开展集体行动。我国的农民自组织就是以农民为载体,以文化事项为内容,以自愿的、自发的集体行动,构建了一个公益性的村庄运作体系。这类自组织依据集体确定的决策程序,主要参与自己村庄的文化建设,并对村庄公共事务有一定的影响力。

中国在五千年文明发展历程中不断地创造文化,同时也不断地在“失去”某些文化。在粤西地区,尤其是村庄中,农民大多以带有宗族色彩的组织方式沿袭了祖上传承下来的民间信仰,坚持其传统的内容与价值,而事实上,这类事项已经与其所谓的传统大相径庭了。郑杭生在对“现代与传统”门的研究时曾提到很多传统文化发展至今,大多都已经不再是“原生态的文化”了,而是在现代中“被”发明的,被“重构”或者是“新构”出来的传统文化。因此,现代村庄的文化治理,就是对已有的传统文化进行“重构”,赋予传统文化一些现代新近的意义,摈弃其中一些不合理的东西,使其变为一种形式相同但有着不同内涵与意义的文化仪式,并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而这其中令重构的传统文化与民俗得以“新生”的,很多时候要归功于这些农民自组织。但很长时间,这些自组织的组织本源却又在于旧社会的村庄长老统治,令村民无法抗拒这种熟人网络的压制而重新遵从旧有的礼序。这种力量尤其是对农村政治建设中自治制度所无法规治的部分,有着村民自治委员会无法达到的利益点,使农民自组织往往成为村民自治委员会“神经末梢”的“有效补充”8。这种自组织能力还产生了保证村庄人际关系均衡的意愿,一旦在事务处理中打破了这一均衡,组织内的成员就会以理性为导向而自发地向生产再均衡努力。

二、是破坏社会秩序还是整合社会力量:关于农民自组织的争议

农民自组织会不会对现行村庄治理产生破坏力量?蔡卫红、钟小林指出催生乡村民间组织的内在动因在于农民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及国家政府功能无法覆盖到或者没有效率的农村公共领域。乡村民间组织是指农民在满足物质文化增长的需求而自发形成的自治性农村社会组织9。作者还指出在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過程中,由于社会变迁和市场经济的双重作用,使得传统社区文化消失,共同的历史记忆断裂。田金娜认为农民自组织产生的机制是由条件机制、动力机制、演化机制构成的,其中条件机制指外部信息与物质刺激,以及农民自我精神力量的增长,是这些内容不断输人农村的结果。动力机制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驱动。演化机制指自组织在建立过程中会有两种路径:一路径源于农民被组织,或者被组织和自组织同时存在,两者在抗衡中最终达至自组织;另一路径则是由被组织到自组织互为主导地位的演化。这一认识将自组织建立在了农民对“被”事件的反抗基础之上。而佟玉权、邓光玉更进一步由合法性来剖析农民自组织,将农村的组织划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自然依据国家政策而建立的村民代表会议、计生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团支部和村民小组列为体制内的,尽管它们少有法律登记手续,却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而农民自己成立的维权组织和带有地方特色的宗族组织不但没有法律上的地位,更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两者相较起来,体制外的组织反而会得到更多村民的认可。于是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农村民间组织之所以能够介人到新农村建设中,并成为主力军,是因为作为一级治理的主体——政府和市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灵。农村民间组织作为一种黏合剂,能够把原子化的农村组织起来;农村民间组织可以集社会资本,构建公民的横向人际网络”。由此可知,农民自组织似乎天然具备了破坏体制所规范好了的秩序的能力。

那么具体的农民自组织是如何运转的呢?于建嵘以农会作为一种农民自组织进行考察,通过其运作的内容与方式,指出农村自组织并不一定就是破坏某体制秩序的反抗力量,反而因其自存在能力,会成为社会整合的力量。中国的“三农问题”实际上是政治问题,重建农会组织等这类农村自组织有利于村民利益诉求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危机,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阮云星等用生动翔实的语言描述了浙东一刘姓村庄的内源性组织——刘老会(老人协会)十年以来的内部运转情况及其在该村所显示出的力量,指出这种内源性组织有利于农村公民社会的发展,也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建设一个现代国家,公共领域是其重要的基础,而这在农村则必然是农村的公共领域,那么能够提供人力、物力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就在于这类内源性组织——农村自组织的发生,与成长。尽管在具体的案例中,通过探讨农民自组织的运作方式,可以看到这类组织对现代农村建设的作用,但反对的学者提出的问题也需要我们重视。杨平早在十多年前的研究中就谈道,中国农民自组织已经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中带有传统势力的家族组织是最主要的一种。家族组织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更为广阔的合作空间,这个主要体现在基层民主选举中一般会选出族中德行与威望较高的人,尽管与现代化的主流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但这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两面性。乔新生等人就更进一步认为带宗族背景的农会这类自组织可能会异化为第二个村民委员会,不利于村庄的稳定。

在学界中,对农民自组织成员的能力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民具有典型原子化的特征,合作能力低,不适宜建立自组织。而反对的学者则认为,作为自组织成员的农民,无论是知识与技能还是社会交往能力,都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自耕农不同了,越来越多地接受社会化影响,正在成为社会化成员,而他们天然地趋利性,更加适应利益导向的组织化,所以农民自组织是建立在合理发展的基础之上,不应加以干涉。事实上,无论你反对或是支持,我国农村的自组织已经发展起来了,并且这种组织在具体的运作,往往会和村委会形成一种治理利益互补,推动村庄的建设治理工作前进。

在粤西,因为农村传统的信仰而组织起来的游神祭神仪式,以及作为村子重要庆典仪式的傩舞、醒狮、年例等,都需要具有威望的人来组织,这在以往是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长老统治来实施的,但现代社会已经消亡了这种带政治与道德双重意味的长老统治,代之以处理现代社会关系的“理事会”。湛江市东岭村有着以灵冈庙为中心的信仰仪式——傩舞,为了保证每年元宵节傩舞展演的顺利进行,村民自己组织成立了“理事会”。据理事会总负责人林先生介绍,老人一代一代相传,上百年的时间都是由村民自发组织来进行傩舞表演,自从20世纪80年代提出“理事会”一词后,便一直沿用至今。理事会现有三十多人,包括一名总负责人,一名财务管理人员,其余均为“干活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在村内声望较高,在各自的范围内影响着村民的行动。而成员的选用并不是经济形式或是民主形式,其过程颇有封建的意味。东岭村有座灵冈庙,庙内供奉着“神公”像,村民一致认为理事会的负责人是由“神公”选出来的。其程序是这样,首先“神公”会选出一名神童,现任神童是如此确认的:四年前的农历二月十八日,因已不能安然人眠达半个月,这位小童便起身到灵冈庙,意外的在灵冈庙里酣睡4小时,因此村民认为他就是新一任神童。然后,神童在祭祖活动中会出现神进人其灵魂的现象,此时神童便会说出一位村民的名字,而此人便是理事会的总负责人。总负责人没有固定任期,若神公没有进行新一轮的指名,该负责人便需要一直在位。其余理事会成员则是以民主的形式,由村民统一意见选出,这些人明显的特点是有着“群众”基础。神示混着现代民主形式,理事会是在村民自己的控制下,按照神的逻辑行事。但事实上,这是村民借助了传统的力量,将不科学的内核浇注现代科学组织形式,既可以让所谓的神示意志在集体中体现,又能实现村民认可的集体行动。理事会一旦成立,其运作完成就由村民自己决定了,很少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根本在于村民的自我行动是先受到了神的许可。在林先生看来,理事会与村委会属于不同领导方式,但同样在为村民服务,两者的实际工作任务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理事会完全基于公益性,工作人员都是没有报酬的,完全是义务式为村民服务。理事会成员是以自愿为原则加入的,因此这个组织有很强的自觉性。这也就保证了村委会在某些完不成的任务上,会与理事会合作,以促进村里的公共事务得到较完善的解决,比如进行修路等维护村内基础设施的活动,村民在理事会的倡导下,会积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

三、农民自组织参与村庄文化治理的作用:组织与保障

通过对学者们的研究梳理,我们可以了解到自组织参与新农村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如下的作用:1.解决资金投人不足阻碍农村文化建设发展的窘境;2.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人才缺乏的困境;3.可弥补基层政府对农村文化管理监管的短板,建立长效的新农村文化建设机制;4.自组织所提供的文化产品更具有针对性,能更好地满足农民的文化需要,挤压、剥夺落后、腐朽文化的生存空间,利于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尽管农民越来越现代化了,但农村这个社会依然有着民间信仰发展的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之所以要与民间信仰联系起来,根本原因在于这其中蕴藏着农村文化的力量,“对该社会的生态稳定、凝聚统一、和谐有序、生活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信仰能够传承着,本就是农民自发的集体行为,如果不由农民自组织来承担这样的文化建设,又有什么组织会得到农民的信任,在为农民带来情感利益的同时还让村庄的公共事务得到治理完善?

简旭峰、曹甜甜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乡村文化发展出现了断裂与失衡及社会认同危机,迫切需要通过乡村记忆的构建和乡村文化组织等路径来探索乡村文化建设的社会认同。为应对农村社区从“熟人社会”瓦解成“陌生人社会”,应该多发展民间文化组织,带动农村文化的发展,凝聚村民18。那么农村自组织的发展受到了怎样的限制呢?刘伟在其文章中指出了农民的自组织程度低,并从多个方面的原因解释了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原因。他还指出未来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终究要走农民自组织化的道路,村民也因为有自组织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19。于建嵘在研究农民维权组织时指出这种自为的组织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其内部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确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响。总体上,目前的学术研究认为,我国现阶段农民自组织参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普遍面临着以下的困境:1.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缺少,文化基础建设缓慢;2.农村文化专业人才紧缺;3.农村地区还残留封建、腐朽的思想文化使得家长制作风凸显,监事会形同虚设;4.自组织身份尴尬,管理机制不健全。

但农民自组织对乡土社会的文化治理起到了重要的组织与保障作用,这成为集体文化活动在农村重新兴旺的重要因素。目前农村文化处于一种断裂和衰落的边缘,而产生这种原因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缺乏自发自为的文化组织,坚持村民自办文化是农村文化重建的关键。张定贵在对九溪文化研究过程中指出九溪村的文化传统孕育了完善的自组织机制,并且这种独特的文化传统与自行组织互为建构。而自组织中催生的乡村精英正是其构建的关节点。他认为所谓村落自组织机制,就是由村民在承袭社会文化活动中内出生的对村落事物自组织、自我管理所凸显的整合资源能力叫。曹锦清在其著作《黄河边的中国》中从解决当前小农问题的视角指出,农民自组织能力的欠发展是我国农村难以走出传统、步人现代化的深层原因之一。基于于建嵘对台湾地区“农村建设”研究的经验表明,只有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才能够实现农村的发展计划。循着这一思路,学者在随后的研究中,将重點放在了如何由农民自己组织、参与并建设农村文化,而这需要农村自组织力量的发展。王玉玲在研究中指出传统的农村民俗文化正在不断衰落,对于农村文化的重建是趋势所向。农村文化治理是以改造农民核心文化价值为落脚点,对同时作用于农村的现代文化和传统文化、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进行改造和重组,求其和谐点。而重建的方法就是运用继承、扬弃和创新的方法,并需要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文化团体3。

反映村庄共同文化生活利益与需求的民间信仰是农村传统文化的重构性因素,而这其中复建的农村亲缘与地缘关系网络则是农民自组织的目的性因素。改革开放后的文化复兴在农村的运动,是通过农民自组织的方式重构的,即兼顾了传统与现代,又平衡了政治与经济,民间信仰的供给成为了自组织与文化治理联结起来的黏合剂。同时,农民自组织与文化治理所描绘的村庄公共社区生活生态、结构、功能则是现代性的结果,这也是要正确认识农民自组织的根源所在。除在少数场合产生负面影响之外,比如一旦与宗族势力结合,或与集体违法事项联结,就会引发自组织的负面影响,农民自组织基本能够适应农村传统文化与现代性发展的需要,在村庄文化治理过程中,对村庄的生态稳定、人力的凝聚统一邻里的和谐有序产生积极的影响与推动作用。

东岭村村庙理事会仿照现代组织结构,由村民通过集体选择决策的程序,决定理事长、理事人选,确定每年敬神祭祀的村庙信仰活动开展的时间、参与的方式,等等。在活动中提倡村民不要忘记大家的共同来源,曾经互相帮助扶持才形成了东岭村的现在。随着村民参与活动的深入,曾经一家有事全村上的记忆再次苏醒,而自发、自愿的公益导向令村民愿意在民俗事务中寻找已经被冷落的亲缘关系——无论是血缘还是地缘,村民愿意相信这是神明的护佑。于是,不仅是拜神祭祖,村民的婚丧嫁娶、生孩子、过寿、上学工作……都开始依靠着理事会来安排处理,不管是外出学习、务工、当官,还是在家务农、经商,东岭村再次回到村民的心中,成为了不可代替的灵魂归属。东岭村的村民至今未意识到这种改变是源于自身,只是谈到这些村中文化习俗,更多地归结为现在经济条件好了,大家愿意在一起娱乐唱和,增进情感。代表基层政治制度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乐意看到村民对村庄文化治理的参与、重视,因为这不仅带来了活跃的氛围,也让曾经难以开展的村务得到了彻底的解决,比如村里通自来水、通公路,规范垃圾倾倒,执行上级政府布置的各种政治任务等,不再如二三十年前那样,吃闭门羹是家常便饭。现今借助理事会进一步强调村民的集体荣誉感,不但推动了文化治理,还重建了村庄秩序,增强了凝聚力,赢得了村民的好感。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村民对理事会存有很深的认同感,认为理事会的存在对村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且这种作用是表现在文化、经济、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首先,在文化治理方面,理事会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仅重构了东岭村的传统文化,还让村庄文化呈现了现代化的样式。理事会作为村庄文化事项的统筹者,代表了农村文化的组织方,在活动中详细记载了村落的起源、传统的乐舞、集体活动的风俗与方式,确保了农村传统文化的延续,同时理事会又依据现实的发展,组织农村的中坚力量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加以发展,推动村民发展出适合时代要求的文化内容与活动。如东岭村的傩舞,就是通过理事会的运作,在恢复村庄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并得到了文化遗产这一美称。其次,在农村经济方面,理事会作为村民的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外代表了村庄面貌,它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所属村落,为其村落塑造了一个对外宣传的形象,还能为该村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拉赞助、找资源等,无形中成为了东岭村发展经济的助力器。最后,在农村安保方面,理事会不仅协助村委会对村民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教育,并在文化活动中以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倡导村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与此同时,理事会取代传统的家族功能,借助文化治理再次形成的集体信仰,抑制并化解了现代发展中渐渐疏离的个体形成的邻里矛盾,村民关系朝向了妥协、合作的方向发展,为村庄整体公共事业建设、集体扶助弱小的优良传统恢复扫清了障碍,比如资助大学生、贫困家庭等,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四、基层政府参与农民自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方法与建议

总体上来说,国内关于农民自组织的研究还是有一定的成果,关注度也较高。随着国家提出“三农”问题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村问题,其中不乏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如于建嵘、俞可平乔新生等人积极投身到农村中对农村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很多学者要么仅仅研究农民的文化形象,要么只是研究农村治理问题,而较少将自组织与文化治理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目前据笔者的初步调查可知,农民自组织,尤其是内在含有传统宗族思想复兴性质的自组织,对村庄文化治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如果达至有效联结,就会对村庄文化治理,甚至是村庄的整体发展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因此,理清自组织在文化治理中起到的具体作用与影响是很必要的。

系统的组织有自组织和他组织两种类型,它们既指组织起来的群体,也指形成组织的过程,其区别在于组织力或组织指令来自组织内部还是组织的外部。依据我国宪法的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属于指令来自组织外部的他组织,而囿于组织内部指令的各种理事会、协会则是农民的自组织,这类组织的出现,直接的功能是文化上的,而非政治的,是为处理农村公共社区文化生活而组织起来的群体。

尽管文化治理约束了村庄中个体与群体、群体之间的差异,为群体的一致性提供了国家层面的保障,但也要看到农民自组织对文化治理的屏障功能,尤其要注意消失了的封建活动也会借机复活于各种神事之间,将已改造好的现代村庄进行扭曲。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的文化层次决定了在进行文化事项时,会把封建迷信混淆在仪式过程中,宣传有悖于现代文明发展的神灵效用,给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二是理事会等自组织的熟人式管理,有可能引发村民的组织分化,家族势力形成对抗,对基层治理的正常进行会产生负面效应;三是文化事项活动经费的筹集,有一种形式是按人口所进行的强制性收费,尽管不多,但会产生不稳定的因素,影响村庄走向善治之路。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今天,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尤其是文化治理的关键。由于农民自组织的主要力量来自于社会底层,文化素养低、易受人鼓动和不讲方法策略是自组织面临的重要难题。因此,基层政府在给予农民自组织肯定的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政策规范和管理扶持,并根据自组织的需要给予适当的引导,提高组织内成员的知识水平,引导自组织内部结构条理化,发展有益化。因此,政府及其代理人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做好引路人。农民自组织的出现是服务于农村公共领域的,正可弥补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底层管理的短板。所以,政府应该把更多的管理权利让渡给农民自组织,成为农民在管理自己文化事务的引路者,规范他们的行动,引导他们建立合法合规的组织制度,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第二,助力市场机制。现如今在农村地区存在着许多古老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旅游资源,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赋予了农村文化市场以新的生命力。而农民自组织一旦运作起来,自然会渗人到这一市场,既要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也要完成帮助村民实现经济利益,很有可能造成自组织因经济化而由促进文化治理演变成阻碍文化发展。政府要有意识地前瞻布局,对文化治理过程涉及的市场问题,帮助村民引人市场机制来解决,鼓励村庄里的文化精英组织人才,成立正规的公司,經营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自组织是农民自己建立的,一些不成文的规定也是他们根据村庄事务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也就形成农民对这类组织的认识是不该受政府的约束、管理。因此,政府要主动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重视农民的话语权,将主体意识与对政府的管理认识结合起来,帮助农民在主体行动中自觉地遵章守纪,把村庄的文化治理交给农民,培养农民的治理能力,为其行动提供服务与指导。

第四,指导自组织结构条理化。这种指导应由两方面来完成,一是政府要引导而非参与,确保农民自组织的运行与决策符合法律法规,鼓励农民去学习现代管理知识,主动建立结构化的组织架构;二是自组织自身要吸引人才,培育组织符合现代管理理念,解决组织发展的盲目性、私人化,尤其是防止家族势力的渗透,并能提高自组织成员的知识水平,促使自组织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总之,农民自组织是农村文化重建和社区公共文化生活生产、控制功能的重要环节,它对农村的稳定和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的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这类组织的发展呈现出来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注重法律规范与政府引导,让村民真正享受到政治自治与文化自洽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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