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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规制度例文

市场调研报告 时间:2020-08-29 07:13:46

 企业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 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 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

 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要给予严肃

 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一、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组长:李耀兴

 成员:赵李青 王丽康景利李树言管夏莲康岁萍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 作。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 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领导研究处理。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 运转工作。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 并监督执行。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 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 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 (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 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 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

 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二、 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 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 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九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 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 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执照)后,才能准其 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三、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 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 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 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 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 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 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 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

 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

 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 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 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 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 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 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 必须米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 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 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 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 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电信线路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

 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 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

 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 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 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 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

 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

 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 作。

 五、 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 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 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

 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 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

 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不懂得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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