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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例服刑犯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自我鉴定 时间:2023-06-20 19:10:07

[摘要]目的探讨和分析服刑犯人精神障碍患病情况。方法对75例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结果服刑犯人精神异常多见于青壮年男性,在75例犯人中,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共41例,其中无服刑能力39例(95.12%);轻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病、癌症、神经症)共16例,其中无服刑能力7例(43.75%)。结论服刑犯人在服刑期间易出现精神问题,加强心理指导可以预防精神病的发生,提高服刑能力。

[关键词]精神医学鉴定;服刑犯人;服刑能力;精神卫生

据文献报道,美国司法部1999年研究报告显示有12.5%的在押犯人存在需要治疗的精神疾病问题,7%具有严重的精神障碍。2003年我国相关报道显示服刑犯人精神障碍患病率为10.9%,高于全国7个地区的精神障碍患病率。因此,对服刑犯人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成为又一大课题。本文拟对服刑犯人的司法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初步探讨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1年2月~2005年2月期间首次在我院进行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75例。资料完整,诊断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1.2 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表逐项统计归类,用X2检验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2.1.1 人口学资料 男47例,女28例;男性年龄19~61岁,平均30.8岁;女性19~75岁,平均29.2岁;文盲及小学38例,初中36例,高中及职高6例,大学1例,未婚38例,已婚30例,离异5例,丧偶2侧,无业30例,农民35例,工人6例,干部1例,其它3例。

2.1.2 家族史有阳性家族史20例,其中精神分裂症11例,精神发育迟滞4例,情感性精神障碍2例,癫痫、癔症及拘禁性精神病各1例;无家族史48例,不详7例。

2.1.3 精神病学诊断 经鉴定的精神疾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30例(40%),情感性精神障碍11例(14.67%),拘禁性精神障碍7例(9.33%),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6例,癔症6例,癫痫5例,人格障碍2例,无病2例,神经症、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共6例。

2.2 司法精神病学资料

2.2.1 案件类型盗窃18例,伤害13侧,抢劫12例,故意杀人8例,寻衅滋事6例,纵火5例,诈骗5例,强奸4例,职务侵占、运毒、强迫卖淫等7例。其中有4人系两罪并罚。

2.2.2 刑期≤5年49例,5~10年11例,>10年15例(包括无期、死缓8例)。

2.2.3 精神异常发生的时间 从入监第1天到19年不等,其中入监后0.5年、0.5~1年、1~2年、2~3年、3~4年和>4年,分别有46例、12例、7例、4例、1例和5例出现精神异常。其中1年内出现精神异常者占77.33%。

2.2.4 精神障碍与服刑能力。经鉴定有服刑能力者共20例(26.67%),其中诊断为癔症5例,精神发育迟滞4例,拘禁性精神障碍(已缓解)3例,情感性精神障碍2例,神经症、人格障碍,癫痫、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各1例,无精神病2例。其余55例均无服刑能力(73.33%)。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共41例,其中无服刑能力39例(95.12%),有服刑能力2例(4.88%),而轻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病、癔症、神经症)共16例,无服刑能力7例(43.75%),有服刑能力9例(56.25%)。两者相比无服刑能力的比率有非常显著差异(X2=16.34,P<0.005)。

2.2.5 既往异常史与服刑能力的关系见表2。从案卷材料中发现23例,以往有神经精神异常表现史,其中无服刑能力21例(91.30%),有服刑能力2例(8.70%);无精神异常52例,其中无服刑能力34例(65.38%),有服刑能力18例(34.62%)。两者比较有显著差异(X2=4.23,P<0.05)。

3 讨论

本文提示司法鉴定中服刑能力评定者多见于男性,青壮年,未婚及低文化水平的农民,无业者。这与正常人作案的人口学特征相似,并与精神病患病特征相似。精神疾病患者易出现冲动伤人等暴力行为,给监狱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在服刑犯人中精神异常仍以精神分裂症者居首位,达40%,这与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中患病率最高的相一致,且发病期多在青壮年,病程迁延有关。同时,资料也显示拘禁性精神障碍高达9.33%,高于住院精神病患者中反应性精神病占2.1%~4.76%。说明失去自由及强制性的劳动是犯人产生心理疾病的重要诱因。因此作者认为加强心理指导可以预防精神病的发生,提高服刑能力。本文提示服刑后1年内出现精神异常的有58例,占77.33%,其原因是,部分被鉴定人在服刑前就有精神异常史(本文23例),服刑早期原有疾病即再次发作。因此作者认为应加强入监前的病史了解,另外监管人员的精神知识的提高也有利于早期发现精神症状。本文提示服刑犯人经司法鉴定无服刑能力占73.33%,其中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样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无服刑能力者达95.12%,轻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病、癔症、神经症)无服刑能力者为36.36%。经检验两者之间存在非常显著差异,原因在于拘禁性精神病属于心因性精神病范畴,其特点是症状轻、易缓解,有些病人给予心理疏导后症状会随之缓解消失,部分犯人在鉴定时症状已消失,故具有服刑能力。在司法精神鉴定中无服刑能力者经过一段时间监外治疗后(通常为1年),如仍在服刑时间内,需通过再次鉴定其有无服刑能力而据此执法。作者在调查时发现绝大多数精神分裂症者多次鉴定均无服刑能力,原因在于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迁延性疾病,呈反复加重或恶化,极少病人能痊愈,须长期服药治疗,而监狱里压抑的环境刺激易诱发此病。因此作者认为可以适当延长其复鉴时间,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相反一些短暂性精神病如拘禁性精神病,病程短,容易治愈,极少有后遗症,应强制监管治疗,禁止保外就医,以便随时观察病情,待治愈后或缓解期再执行余刑,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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