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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视角下乡村旅游经营模式比较

市场调研报告 时间:2023-06-24 10:00:08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伴有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政府政策性的大力支持,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也备受关注和重视。乡村旅游經营模式作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组成,其不仅是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同时也使我国各产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方式。基于此,本研究基于产权视角下,在概述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的产权结构形式,并着重从农户受益程度、社区发展程度以及就业机会程度三个重要方面比较了三种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的优劣势,以期为进一步开发乡村旅游,降低不同产权结构对于其开发效果的影响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产权视角;乡村旅游;经营模式

19世纪中期,乡村旅游开始发起,历经150余年的发展,其内容日臻完善,经营管理日益成熟。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乡村旅游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其中主要表现为活动日益丰富和游客数量激增。但是,现阶段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却呈现出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而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其经营模式的制约。因此,本文从产权视角下,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一、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相关理论概述

乡村旅游经营模式从原有单一的“农家乐”经营模式,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其经营模式逐渐开始多样化。乡村旅游作为以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主要特征的一种活动,从其产权主体来说,乡村旅游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经营模式、旅游企业主导经营模式以及农户承包经营模式三种。这三种经营模式在产权结构形式方面是不同的。无论是何种模式主导的经营模式,其所有权均为国家所有,仅在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益权方面有所差别。从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说,政府主导经营模式和农户承包经营模式均归村民所有。旅游企业主导经营模式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依据开发模式的不同其归属也各不相同。其中,以租赁开发模式为主的旅游企业经营模式,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归租赁企业或个人所有,以股份开发模式为主的归企业与村民所有,而以股份合作制开发为主的则归集体合作组织和村民为主。从处置权方面来说,这三种模式主要是归国家、集体以及村民。其中,以股份开发模式为主的旅游企业主导经营模式的处置权主要归企业与村民处置。从收益权方面来说,农户承包经营模式的收益归村民所有,而旅游企业主导经营模式的收益权则与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一致。由此可见,不同产权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其对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同的[1]。

二、比较三种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的优缺点

鉴于乡村旅游所涉及的产品具有公共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扶。政府主导经营模式其实质就是政府出面展开旅游规划、商业运作以及旅游经营等;农户承包经营模式主要是指农业个体户依托牧场、林场、渔业以及果蔬基地等等而建设的旅游项目,通过这些项目形成自负盈亏和独立经营的模式;而旅游企业主导经营模式主要是指以旅游企业或法人代表为主,在吸纳相关利益主体的情况下,如农户等而形成的一种经营模式。该模式依据融资方式可分为租赁开发模式、股份开发模式以及股份合作制模式。通过比较发现,不同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因此,各地区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宜的经营模式[2]。

三、结论

综上所述,乡村旅游的发展与开发需要多方利益的共同参与。现阶段,乡村旅游经营的主导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旅游企业主导的经营模式以及农户承包经营模式三种。在不同的产权下,其对于乡村旅游开发具有不同的效果。通过比较发现,三种经营模式分别适应不同的乡村旅游发展阶段。其中,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能够适应乡村旅游飞速发展的需求,旅游企业主要的经营模式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拓展市场的需求,而农户承包的经营模式则能够适应早期旅游业发展的需求。通过比较不同产权下乡村旅游的经营模式可知,未来旅游企业主导的经营模式,其在开发乡村旅游的过程中,采用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其开发效果不仅显著突出,而且还能够满足新形势下社区参与共建,满足社区共同致富的需求。因此,未来乡村旅游为促进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注重不同产权对乡村旅游开发的影响,以促使各地区乡村旅游健康发展能够从实际出发,切实获得乡村旅游业的大力发展。

(作者单位: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史冬防,1979年生,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参考文献

[1]黄春.以经营模式的创新引领中国乡村旅游升级[J].商情,2017,21(23):113-115.

[2]冉燕.我国城郊乡村旅游运营模式研究——基于主体的视角[J].改革与战略,2017,16(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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