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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时代的社会治理考验及其应对

社会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3 15:20:07

摘 要:当今社会已进入网络民意时代,社会治理应该注重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统一。网络民意映射着社会矛盾,也加速着社会矛盾的激化与传播。网络民意的兴起打破了官民交互的原生态,也突破了政府的管制与集权。网络的方便快捷及匿名的特性,常常是导致网络社会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考验。应对网络民意时代的社会治理考验,必须做到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深层矛盾;规范传播秩序,依法管理网络社会;践行网上群众路线,改善党群官民关系;加强道德建设,规范网络社会行为。

关键词:网络社会;社会矛盾;网络民意;社会治理;依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1-0024-04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政党应对网络民意考验的对策研究”(13CDJ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许一飞(1979-),男,哈尔滨人,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科研处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哲学、中国政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深刻剖析这“两个坚持”,我们可以得出,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也是社会矛盾的最深层次根源,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行为失范、社会关系失衡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法治与德治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两个手段。在现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充分利用4G技术全面推广、移动互联网深入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广泛应用的现实社会技术条件,全面认知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统一发展的事实,积极面对网络民意广泛兴起的现实状况,将社会治理触角拓展到网络空间,积极应对网络民意时代的考验。

一、网络民意时代的特征

“所谓网络民意,就是民众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而表达出的、并且期待回应的意见和愿望。”[1]网络民意的主体在民,包括网民及网民所代言的其他社会公众;网络民意的载体在网,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网络民意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空间;网络民意的核心诉求是利益,网络民意所展现的核心矛盾常常是利益矛盾。网络民意是现时代的特征,更是现时代的需求,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了网络民意时代,这意味着:

第一,网络是民意的最强势载体。网络载体的强势体现在:一是信息传播的方便快捷。在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的第4分钟,就有人通过微博发出第一条求救信息,人们正是首先通过网络知道了事故的发生。并且人们可以随时关注并获取事件进展,即使是发生多年以后,无论身在何地,仍然可以随时读取当年的信息。二是民意表达的多元互动。互动性是网络媒体的最大优势,它不像传统媒体单向一对多地传播信息,而是多对多的互动传播,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2]56三是表达形式的直观多样。人们可以通过文字、声音、图片、视频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表达意愿,使民意表达更加形象直观。

第二,民意表达借助网络强势崛起。传统的民意表达载体是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传统的民意表达方式为集会、上访、请愿、通过人大代表代言等。但传统的民意表达往往是逐层向上的,民意在传递的过程中容易失真,传统的民意载体因其时效的滞后性往往失去解决问题的良机,请愿、上访容易演化成“拦轿喊冤”的过激行为,集会也容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也就是说,政治制度化的滞后及利益表达意愿的暴涨,急需一个时效性强的民意出口,恰逢此时,网络应运而生。

第三,网络是连通虚拟与现实的桥梁,当今时代已经是网络民意时代。网络民意的主体在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4年1月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网民,同时也是公民,公民和政府是一对概念,法定的公民对应着法定的政府,在党群二元的话语体系中,网民就是人民群众。网民的这种虚拟与现实的双重属性,连通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网络民意发生于网,映射于现实,网络民意所展现出的民意诉求,必须借助于现实的手段才能最终得以解决。网络已成为民众民意表达的最重要渠道,“电子计算机可能是自有投票箱以来实行民主的最可信赖的工具”,[3]民众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电子邮件等表达意见和愿望,也可以凭借相近的利益诉求,自由、自发与自愿地结成网络共同体,从而使自己的民意诉求能够直达决策者案头并最终影响政府决策。

二、网络民意时代的社会治理考验

人类社会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统一,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统一于人的交往实践。网民的虚拟与现实属性,对应着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马克思在1846年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4]无论是基于现实空间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还是基于赛博空间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都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只不过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更加强调的是“网络”这个媒介属性,实际上,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日新月异的媒介发展,拓展了社会结构的深度和广度,人类社会日益进入到了一个网络化的社会。而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强调的是网络的空间属性。网络空间是一种公共空间,是“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5]

(一)网络民意映射着社会矛盾,也加速着社会矛盾的传播

1.网络民意的载体在网,网络加速了社会矛盾的传播。随着作为重要的信息沟通平台的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以及其对人们生活的深度介入,公众获取政治信息和意见表达的需求也空前高涨,网络是当前阶段个人外部信息的主要来源,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络去了解无法亲历的社会事件,也越来越期待通过网络渠道畅通地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表叔”“房姐”等事件的网络疯传,实际就是公众对权力腐败及利益格局两极分化加剧等社会矛盾的意见的爆发式表达。互联网是一个比特的世界,网上的信息“可以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在它传播时,时空障碍完全消失。”[2]29每一个网络热点事件的传播,都经历了一个由初步的潜伏期到呈几何数增长的集中爆发期。在传播过程中打破了“时空在场”和“时空一致”的传统传播行为,网络成为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动却可以时空分离的载体,互联网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这种离散结构下的独立聚合状态使网民最大限度地摆脱了对现实和他人的依赖,使传播纯粹地成为了一种无障碍的符号化传递过程。正如托夫勒所言:“资料、信息和知识是构成政治生活的权力斗争中的装满弹药可随时开火的武器。”[6]社会矛盾就是这样加速传播,并随时面临爆发的危险。

2.网络民意的主体在民,网民的非理性参与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俞可平曾经指出:“普通大众在特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形成某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识,盲目顺从这种非理性的大众意识,不仅可能有损其长远利益;而且可能会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利用,使大众被这些政客所操纵”。[7]这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识”就是群体极化,群体极化会加深社会裂痕。因观念相同相近而自然聚合的群体,“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8]在群体极化的过程中,持不同声音的人会被群体同化、淹没或者驱逐。此前在网上发起的抵制“6.21玉林狗肉节”事件,就出现了打击谩骂商家和顾客的行为,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还触犯了法律,严重时会造成社会群体的割裂。

(二)党群、官民关系等社会关系面临诸多考验

党群干群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9]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如人际关系、群际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从不同的分类角度,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但无论何种社会关系都必须是人们交互活动、相互联系的结果。网络民意的主体在民,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是党、政府及社会组织等,一与多的关系,体现着党群干群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关系,是人们交互活动的关系。“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0]141-142,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获得了新的生产力的增长点,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促进了社会关系的新的多向度发展。面对网络民意崛起的社会现实,党群干群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考验。

1.无论是网民作为群众,还是群众成为网民,党群关系都面临着新的考验,网络民意的兴起打破了党群交互的原生态。一是改变了党群联系的现实环境。传统的党群联系方式是层级制的,党的大政方针和治国理念通过各级组织逐层向下传达,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各级组织逐层向上反映。这种传统的层级管理体制和信息传递方式可以强化党的领导,最大程度地实现并保持党群之间声音的一致性。“网络民意的兴起开启了政治参与的草根时代,实时动员、迅速参与、权威让位、层级扁平的模式削弱由上到下的管理体系。”[11]二是放大了党群关系的负面问题。党群关系的最大问题在于党脱离人民群众和消极腐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消极腐败更是被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网民身份的虚拟性,加之群众对“四风”及腐败的痛恨心理,类似“天价烟”“日记门”等事件会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并引发参与者的非理性情绪,党领导国家的主流及大方向的正确性被集体漠视,个别事件导致党的形象严重受损。

2.无论是网民作为公民,还是公民成为网民,官民关系都面临着新的考验,网络民意的兴起突破了政府传统的管控机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二种:管制型关系、服务型关系。管制型关系是指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只是把公民当作管理的对象,为了维护自身权力的权威,往往把公民置于被管制的个体地位,公民对于公众权利的介入几乎为零。服务型关系是站在政府的角度,但与管制型关系完全不同,是从政府存在的作用而言的,把公民当作服务的对象,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公民服务,公民有较多的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能够影响或某种程度上决定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首先,网络民意的兴起,冲击了政府的管治思维。传统的社会治理思维是“官本位”的管治型思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对于老百姓,只能使他们按照我们的意志去做,不能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这样做。管制型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一种信息垄断的关系,信息垄断是管制的最大特征之一,政府是信息的第一也是唯一发布人,政府只传播有利于自己统治的信息,民众只能从官方获得信息,甚至政府连传播的范围都可以控制,信息在小部分层级比较高的人中交互,广大的民众也许永远不知情。网络民意的兴起,使民众获得了快速获得信息的渠道,突破了政府利用传统媒体统一观点和方向的传统舆论环境,打破了政府的信息垄断,政府不得不面对被迫成为信息发布者之一的事实。在甬温动车事故中,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的是当时的乘客,政府再也无法像过去那样用“捂”“瞒”的方式来处理事故,政府的作为完全置于民众的舆论监督之中。其次,网络民意的兴起使政府由集权走向分权,管理结构由垂直向扁平化发展。政府作为掌控公权力的机构,一直以来在公共资源的配置中起着支配作用,对整个社会进行的是由上到下的垂直型管理,公民处于管理的最低等级。网络民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控制机制,“没有一个明确的中央权力机构能一手接管Internet。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政治发明——一个宏伟的结构且具有内在的强大能力,可以抵御集权和专制控制。”[12]民意在网络公共领域中通过平等论争积累共识,逐步凝聚为一种社会力量,力量的此涨彼消,使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监督和制约,削弱了政府集权控制的能力而走向分权,也促使政府的垂直管理体制向扁平化发展。

(三)网络民意时代的社会行为对社会治理的考验

在众说纷纭的对社会行为的定义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孙文本的诠释,他在《社会学原理》中对社会行为进行了界定:社会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人与人之间所表现的种种行为,也就是二人以上的交互行为与共同行为。[13]如今,网络已经全面渗透进入人类生活,全面地改变着人的生存方式、生活状态及思维模式。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的新型生活场域,在这个场域里人们通过交互行为与共同行为,积极参与政治与社会治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之而生的网络民意,因之而在的网络生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与社会过程,网络行为也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方式。诸多的网络社会行为已经超越了网络本身,甚至消弭了现实社会生活中对社会行为的种种限制与界限,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典型的网络社会行为有网络造谣、网络仇富仇官、网络哄客、灌水、人肉搜索等。

1.“网络水军”造谣、传谣,肆意操纵裹挟民意。有些网络水军肆意炒作热点话题和事件,罔顾事实,发布假消息,编造假新闻,甚至恶意诽谤,混淆视听,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编造“7·23”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虚构雷锋生活奢侈的细节污蔑道德楷模、捏造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严重扰乱公众舆论,影响社会和谐。更有甚者,如向南夫受雇为意图颠覆中国的境外网站撰写大量造谣文稿,编造“中国政府活摘人体器官、活埋人,大批群众到联合国驻华机构外抗议”“千余警察暴力征地,五月孕妇被当场打死”等假消息,严重地影响国家形象,危害到了国家安全。

2.网络仇富、仇官加剧了阶层对立,甚至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我爸是李刚”、郭美美等事件在网络上被口诛笔伐,是网络上的仇富、仇官行为的集中展现,反映了网民对贫富差距过大及权力腐败的不满甚至仇视心理。2013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已达568845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但与此同时基尼系数已达0.473,跃过0.4的国际警戒线,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社会求变预期增强、社会分层加剧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在社会生活领域,我们看到贫困阶层和广大民众对新富群体所抱持的广泛敌意;在政治生活领域,官僚集团无处不在的腐败激发起大众的强烈不满,由此滋生出底层对上层、民众对官僚的绝望心态和普遍愤怒;在经济生活领域,民众的‘需求型’消费与新富阶层、官僚集团的‘欲望型’消费的对立,则再明白不过地标识出他们虽然生活在同一个时空条件之下,却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14]这些强烈的对比,加剧了人们的相对剥夺的社会心理,从而不幸福感会越积越多,这些心理在网络上的快速传播会使具有同样心理认同的人大量聚集,从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亨廷顿认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15]

3.网络起哄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和道德的迷失。“哄客”的概念最初由朱大可提出,主要是指在网上跟风起哄的网民。朱大可认为“骂客”是“哄客”中的主流,在“芙蓉姐姐”“程菊花”“铜须门事件”中,一些网民采用恶意中伤、谩骂、嘲笑、臆造甚至诽谤的方式跟风起哄,对于目标人物不分尺度地使用“人肉搜索”“跟踪曝光”甚至直接的人身骚扰的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网络社会提供了独特的‘虚拟’环境——电子空间,网民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他们摆脱了现实社会诸多人伦关系的束缚,极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忘却社会责任和道德感,出现种种网络道德问题。”[16]哄客的起哄行为往往呈现出集体的无意识,有些甚至“为哄而哄”,起哄时“一边倒”,造成大面积的盲从和集体迷失,形成“多数人的暴政”的局面,从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网络哄客以道德正义的名义,无情围剿各类大小人物……而那些更为重大的社会话题,却遭到了严重忽略。”[17]

三、应对网络民意时代考验的策略选择

(一)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深层矛盾

1.调节利益关系必须实现利益共享。恩格斯在其名著《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10]243陆学艺认为我国的社会已形成“五大等级”“十大阶层”的“金字塔”型结构,大多数人处于低收入水平或者中低收入水平。这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而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利益共享就是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诸如中央与地方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等的利益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2.调节利益关系必须推动利益制衡。利益制衡的关键在于维护合法利益和打击非法利益。维护合法利益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化手段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同时,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对一部分人通过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获取的不法收入,要坚决地予以打击,对于利用垄断地位获取的垄断收入,要坚决给予限制,要通过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分配秩序的合法合规合理。还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共享、合作、奉献、发展的利益观。

3.调节利益关系必须畅通利益表达。网络民意就是一种利益表达,网络民意的核心在于利益,网络民意的关键在表达。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就是对公民表达权的大力维护。利益表达是利益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进行的社会活动,它的实质是把主体的态度、愿望、意见、建议等转变为向决策层表示要求的方式。要畅通好网络这一强势利益表达通道,就需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搭建便利的利益表达平台;需要加强网络应用的教育,大力提高公民媒介素养;需要建立健全网络法规,用法制化的管理杜绝公民的非理性表达,创设一个自由表达、合法表达的网络环境;需要提高政府对网络表达回应的时效性,形成官民互动的良性表达格局。

(二)规范传播秩序,依法管理网络社会

要继续深入推进“净化网络环境”专项活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用法制手段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大对网络谣言及网上涉黄、涉暴、涉恐信息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互联网运营企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调控机制,严格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对网络信息严格把关。广大网民要齐心共守“七条底线”,自觉规范约束网上言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解决好“本领恐慌”问题,成为同网络民意时代与时俱进的能充分运用新传媒手段的行家里手,不断提高依法治网、科学治网、有效治网的能力和水平。职能部门要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政府要充分认识网络的媒介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不断强化“阵地不能丢”的责任意识,深刻认识网上舆论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大力监管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渠道,并充分运用新媒体创新政府信息传播方式,占领舆论传播的制高点。

(三)践行网上群众路线,改善党群官民关系

群众路线是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在网络民意时代,群众路线仍然是改善党群关系、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重要路线,而创新社会治理必然要求适应网络民意时代的需要,将群众路线延伸到网络空间,社会治理也应然包括网络社会。到群众中去,可以是到网络中去,从群众中来,可以是从网络中来。接近人口半数的6.18亿网民,来自于全国各地、城市乡村、各家各户、各行各业、各种年龄、各个民族、各个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学识水平、风俗习惯、性格禀赋及地域特征,网民早已超越网络本身,人可以不上线,但利益诉求完全可以在网上疯传,网民是一个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群体,有着极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将群众路线延伸到网络,可以打破现实社会中因时间与空间对人们活动的限制,增加践行群众路线的可实现性与时效性,可以及时获知群众的利益诉求并给予及时回应,从而快速地拉近党与群众的距离。

(四)加强道德建设,规范网络社会行为

1.修炼内在品质,强化道德自律。马克思曾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0]119中国的儒家经典中也推崇“慎独”,提倡在无人察觉的闲居独处时,尤需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循道德规范。任何自觉的道德行为都产生于对道德必然性的认同和对道德规范的深刻理解与自我实现,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责任发自内心的认同与践行。网络环境使人们的社会行为脱离了时空的限制,匿名状态淹没了主体责任意识,使主体产生了因游离于社会监督之外的自我放纵。因此,强化道德自律,要求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培养强烈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充分认知社会行为与社会义务的不可分割,充分认识到社会行为不能违背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把握判断是非的标准,培养明辨是非的能力,理性地从事网络社会活动,维护基本的网络社会秩序,自觉远离不道德的网络行为。

2.规范外部环境,强化道德他律。第一,道德他律就是要建立健全整个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体系。规范和法律构建的是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外部环境,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制度化使命。没有法律的支撑,道德很难形成一个既定的边界,缺乏规范的约束与引导是网络不道德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是最基本最底层的道德要求,是对道德越界时的一种惩戒制度安排。第二,道德他律就是要建立一个人人敬畏的舆论环境。舆论往往是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表达,从而形成一种为道德代言的强大力量,这种力量会掀起社会公众对不道德行为的普遍排斥,在群起而攻之的舆论氛围之下,会给行为失德失范者造成很难逃避的精神压力。网络舆论就是一种令人敬畏的力量,在“人言可畏”自我约束之下,为了避免人际关系的恶化、交往活动的中断而使其利益受损,行为人必须回归道德规范允许的层面,否则就会面临法律规范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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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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