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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再嵌入: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共同体再建的一种尝试

社会调研报告 时间:2022-04-13 10:49:09

〔摘要〕 村庄共同体之困是当前农村治理面临的最大困境,把分散的农民重新凝聚在一个具有现代特征的村庄共同体中,完成农民从身份、利益到情感的回归,不仅是破解农村治理困境的关键,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核心所在。本文基于村庄共同体衰落的现实,试图从国家权力嵌入的角度,分析国家权力嵌入农村的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明确乡村振兴背景下国家权力再嵌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国家权力在村庄共同体再建中扮演着价值引导者、制度供给者、利益调和者、服务提供者等多重角色,必须以法定渠道、民主对话姿态嵌入农村,不断提升国家的整合能力,以弥合农村治理的裂缝。

〔关键词〕 国家权力;村庄共同体;农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5-0061-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背景下农村治理结构创新研究”(16AZZ009);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乡镇政府行为视阈下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问题研究”(JJKH20170007SK)

〔作者简介〕杨郁,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吉林 白城 137000;

劉彤,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117。 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农业、农村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这意味着农村将会开启一个新的发展局面。乡村振兴是一个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全方位振兴。然而,与当前农村经济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治理状况不容乐观,已经陷入虚置化、离散化和空壳化的困境。反思农村治理,其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农村内在凝聚力不足、农民对农村的归属感减弱和村庄共同体衰落等问题。村庄共同体在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实中都发挥着特殊的社会功能,破解当前农村的治理困境,实现乡村振兴,核心在于村庄共同体的再建。

一、共同体之困:农村治理的最大困境

“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在情感、依恋、内心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联系密切的有机群体”。〔1〕传统的村庄共同体是在特定的村落场域内基于共同的生产生活,自然而然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规则秩序、趋同的经济利益、相同的文化习俗的群体性组织。传统农村能够在“皇权不下县”的情况下,靠自治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村庄共同体的存在,村庄共同体不仅是地域共同体,更是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能有效地将本如“一口袋马铃薯”的农民个体联结起来,并采取一定的集体行动。村庄共同体的形成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地域相近、价值观相似、情感相系。地域相近是村庄共同体形成的前提条件,构筑了共同体基本的生存空间,共同的空间使共同体成员的同质性不断提高,形成了相同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相似则在精神层面赋予了共同体长期延续的保障,既较易在当下达成一种共同意志,同时其中所蕴含的至上理想和追求会逐渐凝炼为共同体意识并被反复践行。情感相系是维系村庄共同体的最强大纽带,满足了共同体成员作为社会人对群体归属的心理需求,将个体与共同体紧密关联在一起,个体通过持续的共同体认同寻得自己的根基和位置。

无论是传统自治还是现代村民自治,村庄共同体都是农村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社会根基,但在当今农村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农村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急剧变迁,村庄共同体正逐渐被解构,遭遇前所未有的共同体之困。首先,表现为共同体成员的离散困境。土地流转将更多的农民从土地的捆绑中解放出来,他们或候鸟般地往返于城乡间或彻底离土离乡在城市扎根,只有少数农民常年留在农村生活,这部分农民大致分为三种:一是贫弱型,即因身体、年龄等方面原因无法从事高强度的生产劳作,难以在城市就业;二是留守型,即虽然有机会在城市谋生,但为照顾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子女不得不留在农村;三是谋利型,即在理性分析后认为与城市打工收入相比,利用好现有农村资源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如部分村干部或种养殖大户。这三种类型的农民便是当前农村最主要和最稳定的成员,人数有限、老人妇女居多和青壮年精英流失的现实使共同体失去了原有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缺失了维持和延续的主体性力量及内在动力。其次,表现为共同体意识的分化困境。市场化打破了村庄固有的边界,多元思想随着人员、资本的流动开始进入村庄,冲击着原本一元化的共同体意识,传统的道德准则、礼俗规范开始失效,对财富和利润的最大化追求成为行为选择的首要依据。个体意识被激发,进一步弱化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联及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统一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追求让位于多样且分散的意识观念,人们根据自己的观念和理性考量进行行为选择,而不再顾及共同体规则。最后,表现为共同体情感的消解困境。情感特别是归属感被很多学者视为共同体的核心,滋长于长期共同的生活经历,维系在一个稳定的人际网络中。熟人社会是共同体情感得以寄托的主要载体,但在人口流动性较高的当今农村,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演化,成员对共同体的情感开始消退。特别是流动在外的农民,已经将自己大部分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移出村庄,对村庄的关注度也随之降低,不再参与村庄的集体行动和谋求村庄的共同利益,有关共同体的情感和记忆随流动的加剧失去了稳固性,在摇摆不定中被慢慢消磨。

村庄共同体之困既有市场的因素,也有社会和国家的原因,它的没落将村庄变成了一个松散的治理单元,农民回归原子化状态,彼此的关联度减弱。农民与自治组织、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由此增加了农村场域治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事实上,农民如果不能够被重新关联,村庄共同体经过现代化洗礼不能蜕变重建,农村治理水平将很难摆脱低位徘徊的困窘。

二、国家权力再嵌入:

再建村庄共同体的外在助力

传统的村庄共同体往往是村庄生活自然演化的结果,并非缘于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正因如此,成员对村庄共同体容易产生天然的亲近感、归属感以及服从的内在自觉。然而,这样的衍生过程只适合于社会变迁较少的传统农村,在社会变迁速度极快、村庄内聚力缺失的现状下,完全依靠村庄内生力量重建村庄共同体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考虑适当借助外力,以外力激发村庄内生力量,以国家权力弥补乡土权力的孱弱,将村庄共同体的重建纳入整个国家建设的有机体系中。

(一)国家权力嵌入农村治理的历史经验

徐勇先生曾用“政权下乡”来概括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过程,认为这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基于特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国家权力曾多次向农村延伸,不仅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网络和权力体系,还以新的治理原则和手段取代了传统规约。尽管各个时期的嵌入效果不尽相同,却都展示了一个个鲜活的权力运作图景。总体来看,国家权力进行过两个阶段不同目标和不同方式的嵌入。

第一阶段以强制式嵌入为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以土地改革和公社化运动为契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政治整合,建立权威,巩固新政权。为此,在人口众多且国家权力控制一直相对薄弱的广大农村地区,首先通过土地改革以强制力重新分配土地,使农民拥有了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土地,在实现经济目的的同时也提升了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打通了国家权力进入农村的重要关卡。国家权力替代农村旧的权威力量并掌握了农村治理权,传统权力网络和社会关系体系被打破,基层政权组织得以建立,国家建设初步完成了对农村的吸纳和重组,国家与农村、国家与农民史无前例地被紧密关联起来。然而,更大规模、更真切的国家权力“在场”发生在农村合作社,特别是公社化运動中。出于对农村进行彻底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国家权力强制性进入并作用于广大农村,按照科层制的标准建立起政社合一的全能型组织,即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层级管理,拥有严密、集中的权力链条。一方面保证国家对农村资源的汲取,另一方面实现国家对农村的全面控制。农村各个领域都显示着国家权力作用的印记,国家权力全面瓦解了传统农村的自治基础,而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农民对国家的全面依附,农村社会的内聚力和自主性受到了极大损害。在这个阶段,国家权力嵌入的力度大、范围广、方式方法强硬,基本实现了摧毁农村旧的治理体系,建立新的组织机构,掌控农村经济、政治权力,打通从农村提取资源的渠道等目的。但是,人民公社后来显现的低效率表明忽视农村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农民现实需求的过度嵌入最终难以持续,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整合不能以牺牲农民个体利益、压抑农民自主性为代价,否则以强制力粘合在一起的农民不仅不会成为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还将造成更剧烈的抵触和反抗。

第二阶段以民主式嵌入为主,开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土地经营模式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后,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组织功能陷入瘫痪,农村社会需要新的治理力量填补“后人民公社时代”的治理空缺。广西合寨村农民创造性地进行了村民自治实践,选举产生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开辟了农村治理的新路径,这一创举自下而上地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从国家的角度看,村民自治的适时出现解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更深层次上它是对国家与农村关系的又一次调整,国家可以卸下看似无所不能实则早已力不从心的全能角色,以权力的暂时退出重新布局农村的治理场域。学界普遍认为村民自治虽是自发形成的,但后续的推广和大规模实施却依靠的是国家力量。国家权力的此次嵌入主要围绕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恢复重建基层政权组织,形成“乡政”体制,代表国家权力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其职能侧重于管理和服务,而不再组织具体的生产活动。二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自治以合法性地位,规范村民自治实践,并通过国家权力的运作在各地农村推行,形成“村治”体制,激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乡政村治实际意味着“国家行政权力和乡村自治权力相分离”〔3〕,国家权力只下沉至乡镇一级,村庄内部事务不再由国家权力支配,但由于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策性结果”〔4〕,国家权力在农村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然而,与前一阶段不同的是这次嵌入从目标、方式和结果上看都更尊重农村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农民的民主权利,国家在控制农村上吸取了以往的教训,改变了过于强硬的政治性运动方式。在平衡国家治理目标与农民利益上更具理性和策略性,国家权力不仅制定了法律、建立了基层组织机构,更重要的是创造了村民自治的条件,培养了农民的自治习惯,并造就了一批可以带领农民进行自治的人。尽管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仍存在诸多问题,国家权力与乡土权力的关系也未完全理顺,但不可否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助推,村民自治不会取得这样的成就。

(二)国家权力嵌入农村的政治逻辑

“国家-社会”研究范式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点将国家与社会抽象为两个对应的概念,国家是拥有暴力和强制力的政治组织,能够动用暴力工具来实现既定目标。为牢固、持续地掌握权力,国家会在疆域范围内建立一整套机构体系,与统治或治理目标相对应,以此来保证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创造了国家产生的基本条件,并成为国家治理和权力作用的对象。近现代以后社会学和政治学所使用的“社会”概念,是与公民权利相连的公共场域,伴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渐生成。一个成熟的社会具有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肆意扩张侵犯公民权利的功能。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似乎与国家割裂,是抗衡国家的一种公民力量,早期的研究者也因此将国家与社会分立,分别强调各自的中心地位。但事实上国家与社会从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离开了社会的国家必然缺乏合法性基础,离开了国家的社会也失去了必要的发展保障。后来的研究者将国家-社会理解为一种互动关系,更深层次上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意味着规范秩序的社会法则的变化”。〔5〕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农村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中有着更加多元和深刻的展现,国家权力在农村场域与内生的自治力量既存在差距和冲突,又彼此依存,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传统中国虽然长期维持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但受限于行政成本只能将国家权力体系停留在县级,国家权力并未深入到农村内部,给农村留出较大的自治空间,形成了以县为分界点,权力向上集中、向下分散的分治模式。这种模式表现出了超强的稳定性,表面上看是由于国家权力缺位,未对农村进行过多的干预,而实际上却是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威的相互借重。国家权力为自治权威提供武力和思想上的可靠支持,保障其自治权的同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通过连接国家与农村来实现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控制。传统中国的权力嵌入方式在20世纪上半叶受到了民主观念和现代国家的冲击,晚清和国民政府都曾试图强化对农村的权力渗透,但阶级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成深入农村与农民沟通、将农村纳入国家政权体系的任务,最终都演变成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威合谋获取各自所需,对农村进行更为直接、残酷的压榨和掠夺,农村原有的自治基础开始崩塌,不仅礼俗被破坏,而且秩序一度失控。

真正实现国家权力向农村嵌入的是在中共领导下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人民公社到村民自治,国家权力嵌入的方式发生了深刻转变,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和农民利益的分割与变化。国家权力嵌入的直接动力是国家对农村的控制,这也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所在,“国家需要以更好一些的方式来控制地方社会,以便从那里获得更多的资源”〔6〕,淹没在集体中的农民没有个人利益并与国家利益保持较高一致性,嵌入到农村的国家权力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农村社会极易被动员和整合。然而,一旦农民开始主张个人利益,多元利益诉求便会与国家控制农村的目的激烈碰撞,再以严密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地控制农村只会带来“政权内卷化”、低效运行等后果。农村内生力量的彰显使国家权力不得不退让,既还权于农村,又还权于农民,大力推进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实践始终伴随着质疑与争议,主要围绕着农民是否有能力管理好自己和村庄事务、自治会不会导致农村失控、自治权如何划分等问题展开,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国家力量与自治力量的关系如何理顺、国家权力如何发挥作用。实际上,村民自治从未与国家权力隔绝,理论与实践中的村民自治一直是“乡镇政府指导”下的自治,有学者将这种模式称之为“官民共治”。之所以形成这种模式,从国家的角度看:一方面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国家不能放弃对农村的控制,需要一个渠道保持与农村社会的联系,将国家政策、法律制度施行于农村,推进涵盖农村在内的整体国家发展,同时适时运用国家权力规范自治权的运作,以防治腐敗保障农民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是资源供给的需要。国家具有资源上的优势,在大多数村庄集体经济贫瘠且难以维持村庄日常管理的现状下,国家供给便成为主要的资源来源,国家已由过去的资源汲取转换成对农村的资源供给。很多村庄大到修路、修水渠,小到村干部的补贴发放全部依靠乡镇的转移支付,可见国家权力嵌入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国家往往“通过行政的、意识形态的和文化的渠道向乡村渗透”〔7〕,以民主方式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进行民主式的农村动员,同时将村规民约与国家政策制度相融合并不断革新,重组村民自治组织,统合行为规范并吸纳农村精英到自治组织中。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并存维持了农村秩序的基本稳定与均衡。不过也要看到,诸多的现实因素如压力型的体制系统、权力执行者的赢利化倾向、不完善的制度规范以及参与者的政治冷漠,致使二者的权力设计与实际运作之间存在一定张力。这一点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显著,村财乡管、乡镇政府对村干部权威地位的认可与保护以及乡镇政府在公共资源上的诱致性控制形成了国家权力对自治权的强势地位,国家权力的影响力不仅未因自治而减少,反而进一步增强。然而,国家权力一旦以支配者自居,逾越了制度边界,便会成为侵蚀村民自治的力量,进而影响对农村社会的整合。国家权力以何种方式在农村出场才能保证国家与农村的治理均衡,仍须在实践中反复磨合与探索。

三、国家权力助推村庄共同体再建的路径

学者曾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路径构想村庄共同体的再建,其中也不乏有学者将共同体再建视为一个自发的过程,将希望完全寄托在共同体意识的觉醒和农村内生力量上。但是,笔者认为农村不再是也不可能再是传统的封闭农村,自发再建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具备,况且农村本就不是一个外在于国家的独立空间。随着农村社会的原子化与异质化程度不断加深,村庄共同体的再建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和阻力,这些都需要国家权力进行综合、全面的系统安排,并运用权力的整合功能创造共同体再建的条件和基础。况且,这也符合国家通过共同体再建实现农村有效治理的目的。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国家权力作为重要的主导力量,必须转变农业税取消后一度出现的“悬浮”形象,尝试以全新姿态再次嵌入农村,在共同体再建中充当起价值引导者、制度供给者、利益调和者和服务提供者等角色,并注意灵活运用行政方式与民主方式防止村庄共同体再次演变成自主性孱弱的“准行政机构”。

(一)价值引导者:构建村庄共同体的精神基础

促使村庄共同体形成内在聚合力的不是外部的物质力量,而是农民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共同追求,这是共同体得以形成的精神基础。它基于特定的村庄文化而形成,以文化和道德的约束力来对抗日益膨胀的物质欲望和工具理性,使农民“重新获得身份的确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感”〔8〕,寻回自身的主体性价值。然而,当前农村的现状是传统文化式微,礼俗基础被破坏且完全失去了聚合能力,农民在多元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变得更加分散,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消磨了农民的集体观念和公共精神,对村庄的归属感减弱。尽管物质生活得到了改善,但精神家园却已丢失,村庄的核心价值快速流失。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引导农民进行身份认同、共同体认同,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先进的共同体文化。这就需要国家权力通过文化建设、舆论引导强化乡土情结和集体意识,将农民带出精神空白区,以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并借助不同的媒介传播新乡土文化,增强农民对村庄的归属感,同时加强法治与道德的宣传教育、明确是非观念,帮助农民形成精神共识,进而自觉营造符合时代特点和需求的共同体核心价值。

(二)制度供给者:构建村庄共同体的外部屏障

制度的存在旨在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人们对行动的收益结构有明确预期的环境”〔9〕,人们从中了解行为的规范和边界并认知自身拥有的权益,进而产生规范化的群体行为。制度从制定到执行都倚仗国家权力的运作,将日益离散的农民重新凝合成一个命运相系的共同体,这在制度层面需要配套四类制度:一是农民经济权利的保障制度。经济权利关乎农民生计,其中不仅包括对土地的基本权利,还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保障这些权利便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财产保护制度、资本引入制度、农业产业扶持制度等。目的是稳定农业生产主体,减少对农民的过多限制,使农民可以更加自由地在农村发挥才干,在创造财富、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过更加富足的生活,让农民真正“留”下来,以确保共同体最基本的成员要素。二是农民自治权利的保障制度。自治权利是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合法性依据,彰显着农民在农村的主体地位。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可以增加农民对村庄的归属感,强化农民的集体观念。在具体的制度供给中,要从规范性和程序性两方面进行制度安排〔10〕,规范性制度应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自治主体的资格条件、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同时,程序性制度应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细化自治流程,制定更具可操作性且切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村民选举、村务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制度,理清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各自的权力界限并保证村民自治的内容和范围。三是农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制度。在个体空间活动更为自由的情况下,共同体再建便需要通过共同的文化、情感和道德义务等进行维系。在农民享受高品质的文化生活的同时,增强农民的道德义务感,一方面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素养,另一方面需要构筑良好的文化氛围。为此,国家要以制度保障农民均等的受教育权利,将农民自主创造的有特色的乡土文化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确认,明确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的价值标准,多渠道向农村输送先进文化,使其远离落后封建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四是农民生态权利的保障制度。山清水秀、空气清新是农村田园生活极具吸引力的地方,也是乡土情结所在,但工业化、城镇化正在侵蚀农村的生态环境并危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也对农民的乡村情感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农业生产方式、资源开发与使用、农林地保护进行严格制度规范,培养农民绿色生产生活习惯并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利益调和者:构建村庄共同体的稳定机制

农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导致村庄共同体衰落的直接原因。农村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带来了农民利益的多元与分化,务农不再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农民开始从事不同的职业,而职业分化拉大了农民的贫富差距,也增加了利益整合和集体行动的难度。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先富阶层与贫弱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同时,由于大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贫瘠,村庄自身缺乏平衡村庄多元利益、推进公共事业和服务农民的能力,往往导致农民各行其是,对集体的认同感大为减弱。在日益多元、复杂的村庄利益关系中,依靠村庄动员力和资源调控力很难重新将村庄多元利益关联在一起。因此,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引导和调和成为凝合村庄利益共同体的重要力量。一要鼓励发展村集体经济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坚持市县引导、乡镇落实、村治组织为主体的原则,结合各村实际并发挥资源优势、地区优势,进而因地制宜地寻找经济项目。同时,将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在前期扶持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在力量,既完善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又规范内部管理和加强监督考查,最终确保村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二要推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在政策制定、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规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将农民的利益联结起来并培养其互助合作意识。

(四)服务提供者:构建村庄共同体的基础条件

在满足基本生存所需之后农民对生活品质有了更高要求,大规模的农民流动除了为获取高收入以外,还有对城市相对完善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向往。因此,使农民能够在农村安居乐业,“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生活有保障才可能对村庄产生认同感。从当前农村看,在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也应走向现代化,在缩小与城市的差距的同时,推动农村的全面发展。此外,可以依靠国家权力的运作将更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输入农村,同时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增加对农村医疗、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投入,以高效、均衡的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并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公共事业在国家利好政策的实施下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效,接下来要注意在均衡化和现代化上的继续深入。均衡化强调既要保证每个农民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又要保持不同地区农村尤其是贫困农村与富裕农村之间的均衡,切实加大对贫困农村公共服务的扶持力度。现代化强调在向农村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时注重将现代文明与生活方式引入农村,实现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全面现代化。

结语:农村发展与振兴的关键在于农民,尤其是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的聚合力和创造力。傳统的村庄共同体已无法再发挥整合农村的功能,再建一个具有现代特征的村庄共同体以适应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完成农民对农村从身份、利益到情感的回归并激活农村的内生力量便尤为重要。乡村振兴战略将国家与农村再一次紧密关联起来,实施这一战略需要国家权力与村庄共同体形成合力。面对村庄共同体的衰落,国家权力应首先成为村庄共同体再建的重要助推力,在此基础上才能通过与一个较为成熟的村庄共同体的深层互动来推动乡村振兴。国家权力嵌入农村的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说明国家权力有嵌入农村的动因和能力,不过国家权力的特征决定了它既可能是村庄共同体再建的坚强后盾,也可能成为村庄共同体自主性的侵害力量。因此,不仅要用,更要用好国家权力,必须确保其以法定渠道、民主对话姿态嵌入农村,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同时,提升国家的整合能力,这是共同体再建、重新凝合农民力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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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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