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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中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24 13:00:29

[摘 要] 随着城镇化的步伐的加快,城中村的数量不断增加。本文中笔者根据调查的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 城中村 产业制度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022-02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郊村集体土地因城市建设的推进被国家征用,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城中村。这些村利用区位优势,收入结构逐步向非农业方向转移,部分城中村集体经济收入快速增长,总量不断增大。城中村的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分配等成为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是有效保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权益的有效措施。笔者对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沙县虬江街道金泉村、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等三个城中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一些调查,分析存在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做法

三元区城东村、沙县金泉村借鉴周边地区的经验,积极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规范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注重资产经营,已取得一定经验。三元区的城东村位于三明市区,面积2.5平方公里、8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1130人,外来居住人口约一万多人。该村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近年来,村集体主要从事商铺、仓储、宾馆、市场等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2010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繁荣稳定,该村根据外地经验和自身实际,决定对村级现有的资产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考察、论证、研究、宣传、座谈、问卷调查,并经过村民五上五下的讨论,制定了《三元区城东村经济合作股东会章程》。股东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管理模式,组建“城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农民集体资产向股权的转变,农民身份向股东的转变。主要做法是:城东村委会原所有造册房产、店面、土地(含山地、林地、果地)和各项经营性业务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各项经济实体的总量,作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总资本额。管理章程规定了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和享有的权益,对符合要求的村民权益固化,固化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集体权益与个人权益不再随人口增减而变化。《章程》设立集体权益和个人权益,明确规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每年提取收入总额的30%用于党支部、村委会开展各项事务活动的管理费用及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并规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每年提取收入总额的70%用于本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退休金、无耕地补贴、村民福利及股东分配。通过规定集体和村民个人的分配比例,农民个人权益得到实现,也保障了集体发展的后劲。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城东村村民对股东会的有关事务更加关注,村里有关土地、户籍、人口问题的矛盾纠纷明显大大减少,较好地解决了因村民身份认定引发的集体资产分配纠纷等问题,也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2013年城东村实现经济总收入3672万元,村财收入1269万元,农民人均收入10393元,发放村民福利及股东分红每人4500元,村民关系和谐稳定,安居乐业,享受着和谐、安宁的幸福生活。沙县虬江街道金泉村位于沙县城区,于2011年初成立沙县虬江街道金泉村经济合作社,制定了《金泉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试行)》,章程明确规定,该社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等机构。社员代表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不再另行选举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设社长1名,社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社长是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成员与村委会监督理财小组交叉任职,每届任期三年,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村监督理财小组组长兼任。 金泉村合作社对户籍在本村,遵守合作社章程,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认定为本社社员,对婚嫁后户口未迁入落户本村的人员,出生后未落户上本村户口的人员,寄挂靠户口的人员等8种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非本社社员或取消本社社员资格。在社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参加当年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社员为社员股东,社员股东身份实行“动态确认,一年一定”。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成员身份问题解决后,该村正逐步对股权结构、运行机制、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金泉村产权制度改革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选举管理层和做出重大决策时,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平等地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策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享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差别化地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借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集体资产份额,各得其所。原来由于产权不清,管理混乱,长期困扰农村地区的党群矛盾、干群矛盾、转居人员与未转居人员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二、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是改革的难点。通过调查,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核心利益,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矛盾突出。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集体资产谁有份及份额大小,社员之间、干群之间、转居人员与未转居人员之间对集体资产如何分配难以达成共识,成为农村改革的难点。突出表现在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不断升值,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一些已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又将户籍迁回农村。而回迁人员是否享受集体资产权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管理问题相当突出。笔者调查的列东村是典型的城中村是三明市首批列入农业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的村,地处三明市中心城区,素有“都市村庄”之称,至2013年底,全村拥有固定资产4737万元,店面房产面积2.8万平方米,2013年实现村财收入1125万元,人均收入达10737元。但该村前几年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由于以前农转居的原村民多达1000多人,现有村民只有600多人,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转居的人员强烈要求享受集体资产权益,而现村民都不同意,矛盾尖锐,改革束手无策,没能完成。

2. 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运行管理不够规范。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形成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运行管理组织形式,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立法,亦无现成的运行管理规范可循,仍然处于探索过程中。调查的两个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都参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架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普遍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要真正实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还需要在下一步深化改革中不断地规范和完善。

3. 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经济发展空间没打开。从调查情况看,不管是否进行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形势都还不太相适应,与农民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和沙县虬江街道金泉村只有城东村集体实现了按股分红。城中村也以土地和房屋出租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存在“吃老本”现象,运行管理也不够规范,在城市化进程中持续稳定发展后劲不足。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拓宽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仍然是今后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能促进城中村建立起适应农村城市化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成员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城中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形成了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通过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就能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产权管理制度,就能有效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现代产权运行体制机制。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能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股权,从而减轻农民对集体的依赖,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多渠道上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速农民向市民、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

2. 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能促进城中村经济发展,维护集体成员利益。城中村农民大都是失地农民,但大多具有固定资产规模大、房产物业多、资金存量大的特点,房产物业和村级企业等集体资产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但资产不进行很好地经营就不能保值增值,以至于座吃山空。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其保值增值,对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好成员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开展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对发展城中村经济,维护集体成员利益更加重要。通过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能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股权,能减轻农民对集体的依赖,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多渠道上实现农村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速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中村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及农村安定稳定。

3. 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能促进城中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由于农村长期实行“村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确,造成城中村集体资产所有者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地方资产占用经营者不考虑资产保值增值,不认真履行民主程序,造成资金被贪污、挪用、侵占、挥霍,资产被非法侵吞,资源被非法侵占;有的地方不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不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的方式,而是暗箱操作,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低价发包或者出让给村干部或者亲戚朋友,从中牟利。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清产核资,将村级、组级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每一个村民,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来运作村级、组级集体资产,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热情,确保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财务监督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三资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四、加快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1. 省市政府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对城中村经济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而对其他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存量数额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集体经济组织而言,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这项工作,农业部2007年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意见》,之后福建省只有厦门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改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和其他设区市政府都没有出台过相关的工作意见。而周边省份如江苏、浙江、安微、广东、湖北等地区都由省上出台了相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工作力度大。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才能较好地开展。这就迫切需要省市政府围绕改革中有关资产量化、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与管理、新型集体经济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产权交易和重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2. 明确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针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法律地位缺失、市场主体地位不充分的现实情况,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和借鉴广东省、浙江省的先进经验,积极做好法规修订的前期相关工作。通过修订法规,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对新型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功能和职责予以明确;二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标准和进退机制进一步明确;三是对新型经济组织外部监督管理主体进行明确。

3. 加强政策引导。积极研究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为按股分红创造条件。根据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地区的区位优势和产业结构,有针对性地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重点鼓励地处城乡结合部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村集体,规范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点鼓励和支持以农业为主、集体资产较少的村集体,结合沟域经济和乡村旅游发展,采取“资源+资本”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新的产业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实现按股分红创造条件。

4. 强化指导服务。建议政府要及时研究制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和规范化管理意见,督促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化制度规范运作,真正实现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同时,要指导集体股持股比例较高的村减持集体股比例,组织早期完成改革的村开展股权继承、流转试点,进一步明晰股东产权,探索股东进退机制。在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先进典型经验,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简报、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多方式在全市其他条件成熟城中村和非城中村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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