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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业税的历史沿革与废止

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02-09 10:08:15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业税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在农村实行按照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毛泽东曾明确指出,“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革命的原则之上”,“苏维埃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剥削者身上”,“税收的基本原则,同样是重担归于剥削者”。在实行按照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原则的基础上,新民主主义的各个历史阶段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革命发展的需要。

1.土地革命时期实行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的税费政策

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革命时期,农村的中心任务就是实行土地革命,即没收封建剥削者的土地归农民所有。为配合完成这一中心任务,制定并实行了相应的农村税费政策。一方面,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向封建剥削者征发和筹款,“所谓向封建者征发,即是向苏区和白区地主富豪筹款”。“为了根本消灭地主阶级一切经济上的根源,为了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用地主罚款、富农捐款的方法去进攻他们,是完全必要的”。这一税收政策是借助于武装力量和贫苦农民的力量在各个革命根据普遍实行的一种负担方式。另一方面,在保护贫苦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苏维埃政府向农民依法征收土地税。“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

2.抗日战争时期实行阶级合理负担的农税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击日本侵略者,中国共产党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实行合理负担的累进税。所谓“合理负担”,是指各阶级之间的合理负担,即“合‘阶级’之理”。一方面实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抗日经费除赤贫者外,一切阶级的人民均需按照累进的原则向政府交纳,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抗拒不交”。另一方面,尽量减轻贫农中农的负担。如,为了切实保障贫苦农民的利益,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规定了各阶层人民负担的最高率,贫农、中农的负担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7%、15%,而富农、地主的负担可分别达到其总收入的25%、70%。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解决地方建设的经费问题,根据地政府允许地方在征收农业征税的时候,随同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粮,留做地方之用。农业附加等地方筹款项目的征收也遵循合理负担的累进原则。

3.解放战争时期区分新旧解放区实行不同的合理负担政策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根据地不断扩大,出现了新解放区和老解放区的差别。所谓新解放区,一般指从1947年大反攻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所解放的区域。在新解放区,仍实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和合理负担政策。在土改前实行阶级的累进税制,累进率一般比抗日战争时要高。大体上说,地主阶级平均每人的负担数额相当于中农的4倍,富农的负担额相当于中农的2倍左右,中农的负担额相当于贫农的2倍左右。在老解放区,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的被废除,公粮田赋也就相应转由农民来负担,负担的安排也就变成如何在劳动农民内部即中农与贫农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一般而言,贫农雇农要负担一定的税费,中农条件好一些,适当多负担一些。到了1948年,老解放区在土地基本平分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税制改革。这为新中国农业税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新中国农业税制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并对全国新解放地区的农业税政策进行规范,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在设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全额累进税率。鉴于新解放区尚有出租地和佃耕地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出租地和佃耕地的纳税也作了明确规定。为鼓励开垦荒地、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对耕种荒地的,条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交农业税,对收获量超过常年产量的仍照常年产量计算纳税额。

1952年后,根据土地制度的改革、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互助组合作的开展等情况,对农业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总的原则是,农业税只征收农业生产税,其他“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农村中的交易税,也“只是对于比较大量的货物交易采取征税”,因此,1952年农民的负担较1951年有所减轻。1953年中央又规定,1953年后3年内将农业税额固定于1952年的水平。

经过几年之后,我国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了,同时因各个老解放区的农业税征税办法一般也是在1952年以前制定,更不适应新形势了。为此,从1956年起,中央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经过两年左右的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1958年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农业税条例草案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税法。

三、我国农业税制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税制基本建立起来。该条例自1958年国务院颁布以来到2005年12月被依法废除止,一直适用,期间没有经过大的修改。当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业税起征点的实施和取消等方面作过一些调整,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的报告》中指出,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980年又做出规定,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而且改变这种情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从1980年开始,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在包产到户后该政策又进行了一定调整。

我国地少人多,因此必须严格限制耕地用于其他用途。为此,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设立了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为了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财政部于1987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该规定就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的确定、免税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设立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具有重大意义。

四、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取消

统购统销是我国农民所负担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农税形式,对我国农村和城市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统购统销的内容包括统购和统销两部分,统销又分为城市统销和农村统销,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城市统销。统购统销确立于1953年,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1992年城市统销被废止。

1957年召开八届三中全会后,拉开了农业大跃进的序幕。在大跃进期间,一方面统购的“剪刀差”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虚报产量,致使统购的粮食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共产风”成为公开合法剥夺农民的一种手段。60年代初,中央觉察到了工作中的失误,及时总结教训,开始调整农村政策。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1979年以后,我国粮食以每年2000万吨的速度递增,而“粮食统购价从1979年夏粮上市的时候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据统计,1979年至1985年6年间,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66.8%。在逐步提高统购价格的同时,中央又提倡并试行合同制,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粮、棉、油等统购物资和其他农副产品的统购、统派和议购都应签订合同,遵守合同,不准强迫命令。”在此背景下,农产品统购制度走到了尽头。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正式取消了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自此,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派购任务,1993年国家决定彻底废除“统销制”,放开粮食购销价格。

五、税费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在农业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使得农业获得长足发展,农业普遍增产增收,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但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了“卖粮难”、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负担逐渐增加,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农业征税之外的各种杂费,更让农民不堪负重。

1992年,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自发进行了税费制度改革的实验。在实验改革中,新兴镇决定按照全镇每年的支出总额确定农民的税费总额,税费一并征收,分摊到亩。这就是现今农村税费改革的雏形。自此,中国拉开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幕。随后全国一些农业大省纷纷效仿。1993年,河北省的部分地区及安徽阜阳、贵州湄潭、湖南怀化等地方也开始改革试点。这些早期试点改革在具体方式方法上各有不同,但大致说来,有如下几种模式:(1)公粮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将农业税与村提留、乡统筹合并,按正常年粮食产量的8%~10%征收粮食,政府按卡收粮,农民按卡交粮并以此作为抵制各种乱摊派的依据。(2)税费合一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将农业税与农村统筹资金合并,统一向农民征收。(3)税费大包干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农业税、村提留部分与承包土地挂钩,乡统筹则按现有人口分摊,税归财政,统筹费归乡,村提留归村,即“税费分流”。(4)费改税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取消统筹提留及各种行政性无偿收费,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税。这些早期的税费改革,主要围绕“三提五统”进行,在短期内不同程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由于农村体制的制约及相关利益部门的抵制,这些局部改革大都“从减轻农民负担入手,以增加农民负担告终”。

2003年1月8日召开了党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2003年12月27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制定了一系列三农政策,一方面,要“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30%直接补贴给农民。“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同时“加快推进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这一政策,已经不再是单纯地制止不合理收费了,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税收幅度内减轻农民的赋税,这意味着农村税费改革即将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六、农业税的废除

农业税的废除是从局部减免逐步扩大到全国的,并呈加速发展趋势。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因此,意见不仅指出了农业税减免补贴的对象、范围,而且对农业税减免予以了坚实的财政保障,并鼓励地方积极实行减免补贴政策。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自此,新中国走上了将具有2600年历史的“皇粮国税”彻底废除的伟大进程。

温家宝总理宣布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骤然加速。仅2004年,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就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从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模式看,主要有三种:第一,全部免征农业税。如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浙江、福建。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在西藏一直都是免征农业税的,而上海于2003年就开始免征农业税。第二,降低农业税3个百分点。全国有12个省份实行的是这一模式。据统计,在这些省份中,也区别情况执行,有92个县免征了农业税。第三,降低农业税1个百分点。全国有11个省份执行这一模式。同样,在这一模式中,有的省份对有的区县也实行农业税免征。总之,在2004年,各地都积极地落实“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全国农税负担平均减轻30%,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不足1%。

2005年,中央和地方的农业税减免进一步提速。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今年中央财政为此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中央财政还将安排150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据统计,至2005年底,有28个省份已经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3个省份即河北、山东、云南也已经将农业税降到了2%以下,并且在这3个省中也有210个县免征了农业税。因此,2005年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微乎其微。农业税已经名存实亡了。

历史地看,《农业税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农业税条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摘自《中国当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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